问:如果职工上班迟到或者下班早退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能否因此而认定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并非要求职工必须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途中的潜在危险,应当认定为工伤。作者:马元
问:如果职工上班迟到或者下班早退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能否因此而认定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并非要求职工必须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其本质仍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途中的潜在危险,应当认定为工伤。作者: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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