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理由与简要事实:
2017年8月,我公司作为投资商被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以“租期6年,前2年免交租金”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蔡家坡百万平方米房东陕西华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公司),签订了6年的租赁厂房协议。6个月后周围厂房租赁价格上涨。华开公司要将我公司赶走另谋高价。2018年3月12日华开公司在没通知搬物的情况下,趁我公司无人,出动人员私自打开我公司车间大门,往外抢搬房内资产设备。我公司法人董事长闻讯赶到现场制止,其孤身一人遭到对方几十名人员的群殴,被打伤住进医院。2018年4月8日我公司将华开公司告到企业所在地岐山县法院。在办案中法官张红波故意拖延办案、采信虚假文件、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事实不清枉法裁定、“黑社会式高利贷核算执行费用”、选择性执法等,其违法问题及造成的后果严重。
(1)越级审批,拖延办案时间: 2018年4月8日岐山县法院对我公司诉讼华开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立案。案件编号:(2018)陕0323民初6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普通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最长6个月结案,如需延长时间的经本法院院长审批最多可再延长6个月(也就是说本案在岐山县法院最长12个月,便是一堵墙无权逾越)。如果还需延长时间必须上一级(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而该案件从2018年4月进入岐山法院立案到2019年11月走出岐山法院,在长达19个月的延期办案中,对予超过的办案时间没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批复。
(2)用对案件无关的技术鉴定拖延办案:2018年陕西华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华开公司鉴定地面毁损时间占用了151天(也就是5个月)的时间,法官张红波明知这份鉴定与本案无关。却被拿来认定为办案中的鉴定取证时间,而这5个月的时间充当了拖延案件的客观理由。
(3)剥夺原告知情权:按国家规定涉及官司类技术鉴定,鉴定前必须有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字认可第三方鉴定公司,该公司才能做鉴定,以免鉴定公司与官司另一方存在应该回避的嫌疑问题。虽然该案中华开公司找来的以上鉴定公司,做了5个月地面毁损的鉴定,结果只鉴定了与此案无关的他们公司其它问题。而开始时作为法定程序当初对这家公司选择,我公司没有被法院通知认可签字。虽然这个鉴定对实际案件没影响判定结果,但作为办案程序极不合法。
(4)把关不严,采信虚假文件: 华开公司在法院交换证据时给法院和我公司提供的陕西华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西安华融国际大厦第17层01室。而这个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的华融国际大厦,实际上最高楼是16层。根本就没有什么17层01室。
(5)判决书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在同一份判决书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615号判决书》)中前半部分要华开公司退还我公司20万元定金,证明其没违约,后面又支持华开公司说“双方用行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意思我公司也违约)”,是违反形式逻辑,卖矛又卖盾。
(5)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决:我公司上马汽车配件前,前期可先生产些与汽车配件无关产品,是华开公司口头答应了的。即便华开公司后来不承认。但改变不了这一说法的事实应证:a,6个 月期间(那时地租行情还没上涨)华开公司知道我公司生产什么,却从来没有阻止;b,6个月期间华开公司陪领导常来车间参观,对产品熟知却没异议;c,2017年蔡家坡招商局向岐山县政府汇报时统计过产品名字,从政府领导到华开公司都知道却没异议。d,我公司即使要上马汽车配件也是在6年合同期内,而不是入驻6个月之内,6年合同时间还没过半,就被人中途赶走了。张红波以前6个月代替6年判违约是未卜先知,事实不清,系枉法裁判。已被宝鸡中院在二审中以“事实认定错误”否定。
(6)拖延案件移交时间:当我公司不服岐山法院判决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岐山法院须及时将案件移交宝鸡中院,可岐山法院迟迟不交,直到3个月后被告到中央巡视组,法院才慌慌张张移交上去。
(7)“黑社会式高利贷”核算执行费用。张红波在《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615号判决书》判要我公司 给华开公司支付从驻进到被赶出期间6个月的场地租金10万元;2021年岐山法院法官景东平在重审后的《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3民初484号》》判决书中仍错误的 维持了张红波的判决。这次说让我企业要支付华开公司90032元租赁费。由于两次判决系同一内容,两次说法都是一共不超过10万元。但2021年8月5日岐山县法院在执行这同一笔不超过10万元费用时,竟然成了含利息在内36万多元。钱数是原来本金的3倍,利息高达6毛钱,平均日息高达1500元人民币。
(8)选择性执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我公司资产设备至今被华开公司私自非法扣压(一部分在露天雨中风吹日晒,已经生锈)。官司从2018年就判决归还。可到现在4年过去了仍被华开公司扣压着。这期间作为原告的我公司正当该执行的资产设备被法院拖着不管,到现在还没有归还,法院却为了华开公司执行本不该要的租赁费,于2021年8月4日将自2018年3月起4年来因停工停产,公司无一分钱收入,账上原来仅有的4.9万元查封过去,并且不顾这场冤案造成的公司被搞垮情况,把我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二)我公司对处理该案件的理由与意见:
2018年3月12日两企业之间纠纷发生,同年4月8日我公司虽诉讼法院,但资产设备至今被华开公司私自扣压(一部分在露天雨中风吹日晒,已经生锈)没有归还。其现状与去法院打官司前还是一模一样。造成4年来企业停工停产。直接经济损失在600万元以上,整整拖垮了一个企业。受害者的正义要求没得到支持,非法扣压(期限过长,损失过大)的邪恶之举没得到惩罚。人民群众曾经信仰的法律本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但事实上却没解决问题。对此岐山县一法律资深人士感叹说:这次政法队伍整顿中,岐山县法院内没被逮捕几个人,这里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行动今后将会更加常态化。 2021年中央政法委整顿政法队伍时规定: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对肇事者予以立案。而我公司正常1年经济效益均在150万元,4年合计在600万元以上;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系滥用职权罪,应予以立案。我公司已逼迫停产4年,机械设备还没执行回来。因此,对涉案法官其失职与渎职行为必须依法严惩,首先应该让张红波向有关组织如实交代:自己是收受了被告贿赂还是听从了某领导的指示,这位领导又是谁?让其对企业这些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个说法。
陕西新奥特金属磨料机械制品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上图为:合同书封面部分
上图为2018年岐山法院一审判决书
上图为:岐山县法院2021年最新判决书部分
图为:岐山县法院最新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