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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如厕”被解雇,如何界定合理需求与违纪脱岗?

  发布日期:2026-1-29  查看次数:8701  来源:工人日报
 
 

 

 有员工单日上厕所累计超6小时被认定旷工;有员工因腹痛如厕3分钟丢了工作——

  “带薪如厕”被解雇,如何界定合理需求与违纪脱岗?

  近期有法院审理并宣判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表示,界定“合理生理需求”与“违纪脱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劳动者也应履行勤勉工作的义务。

  “第一次收到邮件时觉得难以置信。”1月26日,曾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王女士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曾因上厕所离开岗位20分钟,被公司发邮件要求解释这段时间的去向。“我们这层楼只有一个公用厕所,有时要排队,也可能去其他楼层,20分钟我觉得也正常。”王女士不解,“我只是上个厕所,为什么需要向老板解释?老板是怀疑我‘摸鱼’吗?”


  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是人之常情,然而记者注意到,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近期就有几个法院审理并宣判了此类案件。上班期间因如厕、短暂休息等原因离岗,能否成为公司解雇的理由?“合理生理需求”与“摸鱼”“违纪脱岗”的边界在哪里?

  如厕时间长被解雇引纠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在南通某电路公司担任专员,2023年2月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一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与刘某面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监控视频查明,刘某在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达11次,每次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单日最长停留6小时21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短暂停留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也超出其岗位职责所需,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间在履行工作职责,故构成擅离岗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其累计旷工已达6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同样是因如厕离岗被解雇,另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2022年11月值班期间因腹痛如厕3分钟,公司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李某认为,自己的离岗行为并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正常生理现象,且微信记录显示其曾多次联系同事顶岗,已经尽量避免脱岗行为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同为“如厕离岗”,为何判决结果迥异?

  “关键不在于是否离岗,而在于离岗的合理性。”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指出,刘某的行为呈现出“时间长、频率高、未履行请假程序”的特点,单日6小时、月累计11次超1小时的滞留,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体正常生理代谢所需的时间范畴,属于一种变相的“旷工”或怠工行为;而李某因突发腹痛短暂离岗3分钟,属基本生理需求,而非主观上的逃班行为。

  如何界定合理需求与违纪脱岗

  因如厕引发的争议并非个例。工作中,饮水、短暂休息等行为,也常陷入“是否属于摸鱼”的争议。工作中的“摸鱼”行为该如何界定?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摸鱼’这一明确概念。”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说,“正常生理休息与‘摸鱼’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意图和行为合理性。”

  时福茂表示,从主观意图来看,正常生理休息是基于身体的客观需求,比如口渴饮水、疲惫小憩、生理排泄等,劳动者并无逃避工作的想法,且行为结束后会立即返岗投入工作;而“摸鱼”则是主观上不想工作,借喝水、起身活动等名义变相偷懒,核心目的是规避劳动义务。

  “从行为特征来看,正常生理休息具有短暂性、即时性的特点,如喝水1~2 分钟、起身活动3~5分钟,符合一般人认知。”时福茂说,“而‘摸鱼’多表现为持续性离岗、在岗不作为,或频繁借生理需求名义脱岗,时长远超合理范围。”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进一步补充道,界定“合理生理需求”与“违纪脱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离岗事由是否为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离岗时长是否在合理范畴、离岗行为是否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实质妨碍等。

  “若时长短暂、偶发,事由紧迫真实,事后能合理解释,且未造成工作延误等实质性后果,通常满足‘合理生理需求’的特征;反之,若长时间、高频次离岗,未履行告知或请假程序,主观上以逃避工作为目的,则易被认定为违纪。”季巧士说。

  岗位属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表示,不同岗位的在岗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一些特殊岗位如救生员、消防中控员等,对在岗要求极高,短暂离岗可能引发严重安全隐患,因此需严格履行报备或交接程序;而一般的岗位,如果员工短时间离岗未对工作造成影响,则不应过度苛责。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为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所需的如厕、饮水、短暂休息等行为,均属合理范畴,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均昌说,“但这类行为需符合正常生理规律,若超出合理边界,可能构成违纪。”

  行使用工自主权须严守法律边界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企业为避免员工“带薪摸鱼”,制定了“上厕所限时”“离岗需报备”等规章制度,甚至对超时行为处以罚款。这类规定合法吗?

  对此,杨保全表示,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规章制度需满足内容合法合理、程序合法两大条件。“内容上不能侵犯员工基本权益,也不能违反常识法规;程序上,涉及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告知。”他说,“‘上厕所限时’如果没有科学依据,且严重影响员工健康,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对于如何规范企业用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时福茂建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临时生理需求、突发健康问题给予包容,同时规范惩戒流程,保障员工申辩权。

  姚均昌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生理需求、临时事由需离岗时,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建议及时告知主管领导或同事,必要时留存相关报备证据,同时注意把控离岗时间的合理性。如果因事需要长时间脱岗的,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让管理兼具程序合法与人文关怀。劳动者也应熟知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理解自身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勤勉工作的义务。”张清鑫补充道。

  “通过建立更清晰的规则、更人性化的管理和更理性的沟通,才能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杨保全说。

  本报记者 肖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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