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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饮酒过量后在餐厅摔伤,餐厅担责吗?

作者:赵金浩   发布日期:2026-11-6  查看次数:876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就餐饮酒后,在前往卫生间的路上不慎摔伤,餐厅是否应当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摔倒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定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朋友在某餐厅聚餐。席间李某饮酒较多,已呈醉酒状态,其独自前往卫生间时,走向与卫生间相反的方向,并在楼梯口墙面处扑倒,撞向楼梯扶手。餐厅多名工作人员随即跑去呼叫李某的同伴。李某由同伴搀扶再次前往卫生间,后在卫生间内再次摔倒。事故导致李某面部裂伤、牙齿震荡,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

李某认为,事发当时餐厅楼道地面湿滑,工作人员目睹其摔倒后,仅通知同伴,未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同时,餐厅楼梯扶手设计存在缺陷,扶手边缘锐利,是造成其面部严重损伤的原因。李某认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请法院判令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餐厅辩称,事发时楼道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不存在湿滑等情形。李某第一次摔倒后,工作人员立即呼叫其同伴前来帮扶,由同伴搀扶其至卫生间,餐厅已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楼梯扶手系为方便消费者通行而设置,不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李某摔伤系自身饮酒过度所致,餐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厅作为场所经营者,负有防止因餐饮服务或设施存在危险而致就餐客人受损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控录像显示,案涉餐厅过道地面无杂物,不存在湿滑情形,事发地点走廊较为宽敞。楼梯口位于走廊一侧,致李某面部受伤的扶手系为保障下楼人员通行便利而设置,不存在设计不合理之处。李某摔倒后,餐厅工作人员立即呼叫其同伴前来帮扶,处置具有及时性。综合来看,餐厅工作人员已尽到与其岗位职责相称的合理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摔倒受伤系自身饮酒过量所致,应自行承担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金浩)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因为损害发生在该场所内,就推定经营管理者必然担责。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虑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缺陷、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素综合认定。当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应当量力而行,切勿过量。过量饮酒之后,人的意识判断、身体平衡和应急反应都会明显下降,身处餐厅、商场、酒店等人员往来频繁的公共场所时,脚下不稳、反应迟滞,摔倒受伤的风险随之大幅增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身体失控风险,并对自身行为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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