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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松山区检察院应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作者:义法   发布日期:2026-3-19  查看次数:3389  来源:法制网
 
 

 


内蒙古蒙森种业有限公司(下称蒙森公司)与河北省沽源县广利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利源公司)签订“恒华9号”《马铃薯脱毒种薯购买协议》,蒙森公司实际购进种薯700余吨。农户李永祥、张艳青种植后发现质量问题,2024年10月23日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24】403号起诉书向松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新华15年、刘柯8年,通过现有证据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赵新华、刘柯有罪,可马拉松式的诉讼致使拥有20多名工人,年纳税近100万元的企业濒临破产。

一、松山区检察院张冠李戴式司法法律依据何在?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公司(下称求实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三15;3页正数第8行:“资料摘要内蒙古蒙森种业公司营业执照;被申请方(卢文明编者注)未到达现场,经电话询问对鉴定事项给予认可”。在赵新华、刘柯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技术鉴定意见书》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作出后,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作为证据对赵新华和刘柯提起公诉。被申请人是蒙森公司及卢文明,可松山区检察院采取张冠李戴的方式采信不合法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赵新华15年。也就是说用甲认可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张冠李戴式司法不知是依法哪部法律?

二、行政法的“假劣”不能错误的认定刑法的“假劣”。《最高法院释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二、犯罪构成4:“本罪关于‘假劣’的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种子法》中关于“假劣”的认定。……构成本罪的重点是失去使用效能。是指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所以构成本罪的“假劣”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处罚中的“假劣”:《种子法》49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冒充了其他品种或者种子标签与标注的不符合,即使不用作品种真实性鉴定,依据种子标签或者包装,即可直接认定为假种子而刑法的伪劣产品认定必须用鉴定报告来认定该产品的性质。构成该罪的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要求必须使生产造成损失。行政处罚中有些认定为假种子的种子可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并不必然丧失使用效能造成生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生产损失的后果则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伪劣产品罪”必须是“失去使用效能”和“给生产造成损失”,目前没有鉴定报告证明广利源公司赵新华生产销售的马铃薯种子失去使用效能并给生产造成损失,因此说缺乏证据证实其有罪。

据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刊载文章:“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在鉴定组织主体、鉴定意见形成时间、鉴定人资质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存在不同之处,不宜将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认定为鉴定意见,性质属于专家意见”。求实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声明一页4:“技术意见属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意见。”

另据松山区公安分局书面答复20份检材已灭失。涉案种薯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没有《鉴定报告》就能认定赵新华的“伪劣产品罪”。

三、《技术鉴定意见书》违反鉴定程序无效。种植农户李永祥、张艳青购买蒙森公司卢文明出售的马铃薯种子出现质量问题,克什克腾旗农牧局委托求实公司鉴定。2022年9月30日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为假种子”。从检材的取得、专家组成、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6条一款:“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求实公司在田间现场鉴定时根本未征求被告人赵新华、刘柯的意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17条(一)项:“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②违反《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12条(三)项规定对该批争议的种子没有室内鉴定结果。求实公司却没有对种薯进行室内鉴定,而是引用法律条款认定为假种子。《技术鉴定意见书》是为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农牧局作行政决定的文书。《农作物种子质量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3条(一)项:“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技术鉴定意见书》未附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以及室内鉴定结果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17条(三)项:“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因此说,《技术鉴定意见书》为无效的专家意见。

四、生产销售马铃薯种子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农种发【2017】2号:“马铃薯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法》第31条四款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中国生产销售马铃薯种子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马铃薯种子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鉴定意见书》为无效专家意见。用卢文明对《技术鉴定意见书》的认可判处赵新华、刘柯刑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法》“假劣”不等同于《刑法》“假劣”,而刑法中的伪劣产品认定必须用鉴定报告来认定该产品的性质。构成该罪的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要求必须使生产造成损失。从现有证据看薯种的伪劣及损失已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赵新华、刘柯有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应对此案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合法的处理结果,使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松山区检察院能否对此案进行调查,本网将继续跟踪此案进展、跟踪报道。(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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