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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发布 明确司法追究范围处理方式等

  发布日期:2026-10-21  查看次数:8765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0月21日电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的具体细化,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含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规则、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二是坚持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与法官惩戒工作相协调;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是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六是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三)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规则。《条例》遵循司法规律,明确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针对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情况,明确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使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即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

  (四)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要求。《条例》规定,司法责任追究在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人民法院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参与有关工作或者依职权承办有关事项。为保障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实施,《条例》对线索受理、组织调查、追责处理等工作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明确,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当事司法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负责受理问题线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当事司法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应当将其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之外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将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对司法人员同一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组织调查。《条例》规定,当事司法人员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五)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属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追究司法责任,同样适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责惩戒的处理方式。《条例》规定,人民法院追究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处分。三种处理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条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继承和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实现责任追究规范化。《条例》整合了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规则、程序、权利救济和履职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权责明晰、追责精准、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实现责任界定精准化。《条例》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三是实现追责程序法治化。《条例》将程序公正贯穿追责全过程,要求司法责任追究的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条例》要求充分保障当事司法人员的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注重与法官惩戒工作机制衔接,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司法责任追究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实现追责与保护一体化。《条例》认真落实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理念,坚持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同时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依法履职不受责任追究。《条例》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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