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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入职的应届毕业生,能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6-6-18  查看次数:8697  来源:工人日报
 
 

 

当前正值毕业季,许多在校应届生提前走上工作岗位“练兵”。然而,在尚未取得毕业证的情况下,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何法律关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在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

【案情回顾】

陈某曾系某高校大学生,于2024年7月1日毕业。2023年8月,陈某经招聘、面试后进入成都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从事样品采购等工作,并与成都某公司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成都某公司同意接收陈某实习,实习时间为12个月。

后续,双方又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3年10月止。陈某每周出勤5天至6天,成都某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工资。

2024年7月30日,在陈某正式毕业后,成都某公司作出解除通知书,通知陈某于当日解除双方自2023年8月以来的用工关系。

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成都某公司自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当时系在校应届毕业生,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排除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陈某系通过招聘、面试进入成都某公司,入职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成都某公司对陈某开展工作安排、考勤管理,按月支付工资,后者在该公司持续工作接近一年。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陈某系以就业为目的进入成都某公司工作,而非以实习为目的开展勤工俭学,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相关情形,法院依法认定陈某与案涉成都某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该案明确,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结合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从属性、业务关联性,可以依法认定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全国维权杰出律师、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认为,该案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破除了“在校生一律不算劳动者”的误区,戳破企业“名为实习,实为全职用工”的避责乱象,为企业划定了合规红线,同时基于高校应届生提前入职的现实就业场景,进一步完善了青年群体就业法治保障。

“该案中,企业一边通过正式招聘、设置岗位、考勤排班、按月发薪、签订劳动合同等,形成完整用工从属关系,一边叠加《实习协议》试图降低用工成本、免除法定责任。”杜伟表示,法院判决明确区分了就业型全职在岗与教学实践、勤工俭学短期实习等不同工作模式。

“在实习关系下,企业可无补偿终止合作,但认定劳动关系后,在校应届生维权举证难度将大幅降低,还可享完整法定权益保障。”杜伟说。(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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