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玉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8日,在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巡回审判庭内,法槌落下,一起涉外商事案件尘埃落定。此为我国首例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判的案件。
该案审判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宸瑞介绍,2017年,陕西某企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部门签订BOT协议,并在塔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负责塔国丹哥拉经济特区输变电项目建设及运营,后该子公司与国内一家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该子公司支付全额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要求陕西某企业对其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对监理费支付进行了裁决,但对原告主张的陕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查明,依法作出判决,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认定该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从“大写意”转向了“工笔画”,法治联通作为“软联通”的“硬支撑”,为服务“一带一路”经贸发展、文化交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中亚国家从事投资贸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多,在合同履行、外汇融资与结算、外国法查明、外国法律变动与特别规制等领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该案的审理为有效查明、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蹚出了一条新路,积累了经验,也为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此案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巡回审判庭落槌裁判的第一案,陕西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彰显了大国司法公允的国际形象,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方面具有标杆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