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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收受财物1883万余元 辽宁省原副省长郝春荣一审获刑十二年

  发布日期:2023-5-31  查看次数:9057  来源:中新网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郝春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郝春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荣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给、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春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郝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郝春荣,女,汉族,1963年4月生于山东烟台。她于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

  2022年3月,官方通报,郝春荣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她被指“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为官不廉,亲清不分,贪欲膨胀,以权谋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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