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李文喜生于1950年3月,曾长期在辽宁省公安系统工作。2021年7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等。
如今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称,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