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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权益有边界 不能侵犯他人人格权

  发布日期:2022-7-28  查看次数:9380  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张某与王某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已就双方债务关系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王某偿还债务,并明确张某前妻不承担张某债务的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而是多次跟踪到张某前妻单位,围堵厂区门口,大声喊“老赖”“欠债还钱”,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也给张某前妻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王某还到张某孩子学校,在放学时威胁、恐吓孩子;更有甚者,王某到张某前妻和孩子居住的房屋进行骚扰,并损坏家门口的门铃可视摄像头。

  张某前妻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某认为自己找张某前妻和孩子也只是为了联系张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生效判决确定原告不承担对其债务的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讨要债务,并在公开场合散布不实言论,直接导致原告品德、形象等社会性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不顾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以联系债务人、核实信息为由到原告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骚扰,也侵害了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人格权益的行为,并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比如,为了防止盗窃私自在楼道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散播未经证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上述行为都属于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越过了法律的红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容易想当然的“非暴力维权”行为也被法律所禁止,比如非暴力骚扰等也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范畴。

  同时,公民在人格权受侵犯时,要克服胆怯和畏难情绪,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本报记者  亓玉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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