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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发布日期:2022-4-26  查看次数:967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中消协了解到,25日,中消协联合14家行业协会,共同向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发出“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践行简约适度理念”的倡议。

确立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积极抵制过度包装等行为,既需要消费者树立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也需要经营者在供给侧发力,向社会提供有利于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商品和服务。

据了解,为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中有关“反对浪费”“避免过度包装”的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在消费领域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工作部署,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快递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等14家主要行业协会,共同向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发出“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践行简约适度理念”的倡议,倡导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市场供给更高质量、更加绿色环保低碳的产品;倡导消费者在个人和家庭消费时,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尽量购买和选用资源节约型产品,遇到过度包装等浪费行为,主动投诉举报。

据了解,此次发出的倡议共分为9个方面:

一是,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等法律规定。

二是,认真学习理解党和国家提出的“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要求,树立绿色低碳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反对浪费、特别是反对过度包装等具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是,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尽早贯标、用标、达标,确保标准实施时整改到位。在消费人群多、季节性强、情感因素大的月饼、粽子等食品上,提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品回归产品本身的属性。

四是,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重内在品质,树品牌形象,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品质要求,做到包装材料适当、结构优化、用料适度。在包装设计和生产环节中减少有毒、有害、难降解、难处理、挥发性强的物质的使用,降低废弃物产生,主动披露产品的能效、水效、环境绩效、碳排放等信息。

五是,探索建立包装循环机制,坚持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简约而不简单的商品包装新观念。积极研发使用有利于资源节约的包装新材料,积极推广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积极采用可回收、易处理、易降解、可再利用的包装。

六是,充分鼓励经营者自觉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通则》推荐性标准。通过规范商品包装、科学定价、合理营销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实的产品。对于带有附件、配件等的商品,本着必要原则进行合理组合。可以按照明码实价的原则对附件和配件进行分别标注,让消费者自主进行选择。

七是,有效引导经营者在统一产品标准、促进通用配件等方面开展合作,取得共识,共同减少因为产品规格、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消费者重复购买等浪费结果。鼓励经营者对外开放有利于生产绿色低碳产品的标准、专利、工艺配方等,供其他经营者使用,以增强社会效益。

八是,自觉抵制以商品包装为噱头诱导或者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不利用过度包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零售类经营者把反对浪费特别是反对过度包装等作为合作选品的重要标准。

九是,倡导消费者在个人和家庭消费时,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尽量购买和选用资源节约型产品;走亲访友时,自觉选择简单适度的包装产品,拒绝为过度包装买单;购物时尽量自带购物袋,减少包装物的消耗及其造成的污染。同时,消费中遇到过度包装等浪费行为,主动投诉举报,共同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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