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 (薄晨棣、周静圆)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息,今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伟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伟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伟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煤炭购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6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