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的监督下,日前,该县公安局依法将罪犯张大军收监,交付县看守所执行。此前,因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而导致生效判决一年多无法执行。
2021年11月,建湖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清理专项行动中发现,法院判决生效至今已有一年四个月,但罪犯张大军仍未被交付看守所执行。检察官立即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情况,得到的反馈是因为张大军有未成年孙子明明需要抚养,无法收监执行。
明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明明由父亲张小军抚养,因张小军长期在外工作,明明随爷爷张大军一同生活。2020年7月,张大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建湖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判决生效后,因张大军系明明的唯一实际抚养人,导致未能及时收监执行。
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与办案民警和法官沟通、实地走访张大军所在村,了解到目前张大军在盐城某建筑工地打工,明明的日常生活暂时由成某(张大军的共同生活人)照料。
检察官随即赶赴建筑工地找张大军沟通谈话,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张大军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配合收监执行,但是儿子张小军生活能力欠缺,无法照顾明明。在谈话中,检察官得知张小军在东台市某公司工作,立即前往该公司摸排了解情况,向张小军耐心讲解了其抚养明明的法定义务以及不承担抚养责任的法律后果。张小军表示愿意承担明明的抚养费用,并且可以与成某协商委托其照顾明明。
2021年12月14日,建湖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县公安局在妥善处理好明明的生活、学习事宜后,立即依法将张大军收监执行,并且组织专人仔细核查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人员名单,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将罪犯收监执行。
就明明的临时监护问题,建湖县检察院、公安局、张大军所在村村委会开展专题会商。考虑到明明目前在建湖上学,而张小军又无法辞职回家照顾明明,从最有利于明明的角度出发,最终决定由张大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成某作为明明的临时监护人。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