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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公开听证会化解了八旬老汉的十年陈冰

  发布日期:2021-11-24  查看次数:8324  来源:正义网
 
 

 

  “我受我父亲委托,完全同意这个和解协议。”今年9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在黑龙江省某市检察院,就高某诉黑龙江省某管理局行政拆除、赔偿一案主持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高某某(申诉人高某之子)表达他们一家人对四级检察机关的感谢,以及对检察机关敢担当、勇作为、办实事、求突破的由衷赞叹。

  “我父亲81岁了,房子的事让他怨了十年,诉了十年。今天的听证会让我感受到了正义的温度,他老人家十年的‘陈冰’终于被融化了。”高某某握着杨春雷的手激动地说。

  房产没了,几纸诉令让老人走上申诉路

  事情还得从十年前说起。201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某管理局发布《关于2011年某中心城旧城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高某与某管理局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某管理局未对高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014年9月9日,某房产开发公司为开发建设某小区项目,与高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款付清时,高某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该公司,该公司到有关部门注销后,高某的房屋产权灭失;在此之前,房产开发公司改造高某的房屋为办公室和售楼处时,高某同意改建后的面积不小于293.53平方米,产权无偿属于高某。先支付的20万元房款打入高某账户后,10日内某房产开发公司可进行拆除改造。协议签订后,某房产开发公司向高某支付了20万元后将高某的房屋拆除,并在高某原房屋所在地修建了售楼处,至今某房产开发公司未向高某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

  2016年6月2日,某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向某房产开发公司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收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违建售楼处。同年6月22日,某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向某房产开发公司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某房产开发公司对强拆决定无异议,也未自行拆除。2016年6月,某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将售楼处强制拆除。

  2017年5月,高某发现售楼处被拆除后,于2017年7月以某管理局为被告向黑龙江省某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黑龙江省某中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高某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黑龙江省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级检察院联动,为老人解决急难愁盼事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在认真审阅案卷并经厅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该案涉及行民交叉问题,法律关系复杂,三方当事人关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做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工作。经报请杨春雷批准,决定对此案进行实质性化解,并由杨春雷包案,组成办案组办理此案。

  办案组检察官通过电话多次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意见,并通过专家咨询网就高某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高某房屋灭失后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向某管理局主张权利还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主张权利、某房产开发公司基于和高某之间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以何种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咨询,5位专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复,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鉴于此,办案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补充调查,克服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两次指令黑龙江省检察院补充调查。黑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继明指派该院第七检察部组织人员成立专门办案小组,由他本人担任组长,查阅案卷,指导研究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黑龙江省检察院统一部署,与某市检察院、某分院和相关基层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走访了多个相关行政机关,调阅行政执法案卷,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取多份书证。疫情稍有缓解,办案组即赴黑龙江省某市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间,四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多次开展专题研究。

  经调查核实查明:高某原房屋所有权证未注销,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于高某名下。售楼处被强制拆除后,高某原房屋所在土地目前已被硬化为市政道路。根据相关职能改革框架协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2019年6月底前,原黑龙江省某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某市政府。2020年4月,黑龙江省某管理局被撤销,现改制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下称某分公司)。由于行政职能移交,该道路现归某市管理。

  因申请人高某居住在山东烟台,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在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配合下,办案组指派检察官会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赴山东与高某面对面沟通,了解其真实诉求,但申请人情绪激动,提出过高拆迁补偿要求。而某房产开发公司虽愿意履行与高某的民事协议,但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承担合同责任,高某的诉求依旧无法实现。某分公司则坚持只能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高某房屋占地已经实际被硬化为市政道路,政府应当给予占地补偿,经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某市政府初步同意协调相关方给予高某相应补偿,但具体金额应按当初征收评估价给付。对于该补偿数额,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杨春雷强调要把案子办成铁案,真正做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就必须依法办理。他带领办案组其他同志对该案的费用补偿问题多次研究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高某原房屋所在土地当前已经被政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硬化为公共道路,虽然没有履行国有土地收回手续,但实际上政府达到了收回的目的,目前高某仍然是形式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地块虽然是某管理局实施的硬化,但因行政机构改革,某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已经由某市政府承继,该地块当前实际为某市政府辖区内的公共道路,应当由某市政府依法给予高某适当行政补偿。

  鉴于申请人高某有听证意愿,该案在抗诉阶段没有进行实体性审理,搭建公开听证平台有利于查清事实、辨明是非,促进沟通,消弭分歧。经沟通,因申请人高某年事已高,同意全权委托其长子高某某代理其参加听证等申请监督的一切事宜。

  公开听证会,如同一场及时雨

  9月8日,听证会举行,会议由杨春雷主持,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等参加听证。申请人高某之子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某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城镇办主任纪某(委托代理人),相关行政机关某市市长王某、副市长陈某(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同时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法学专家共5人担任听证员。

  此次听证会的议题为:1.黑龙江省某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的强拆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高某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被政府利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否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3.补偿或赔偿的标准及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在陈述申请监督请求及答辩环节,高某某表示,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其父亲房屋,应通知其父,其父是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征收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某分公司认为,原管理局已被撤销,某分公司不能作为行政赔偿主体,对高某进行补偿,有违反财务制度的风险。某市政府表示对高某某的陈述没有意见。

  在示证和质证环节,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围绕听证议题现场出示了办案组赴黑龙江、山东等地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相关行政机关逐一对所示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听证员和检察官分别对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提问。

  在发表最后意见环节,高某某表示:“感谢最高检为我父亲提供了此次申诉机会,对此我非常满意。”某市政府表示:“最高检这次公开听证为我们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民为本,依法履职,并同意在法定范围内对高某进行相应补偿。”

  促成双方和解,实质性解决问题

  5位听证员围绕听证议题进行闭门讨论后,一致认为,该起案件涉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重大敏感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担当作为,多方沟通协调,积极促成和解,致力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避免就案办案和程序空转,想方设法为老百姓解决急难愁盼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各方搭建了平台、找到了出路,听证效果非常好。

  “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都是‘天大的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须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从北京到黑龙江,从首都到基层,就地为民办实事,‘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检察机关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为政府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双方找到了出路。”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唐瑶说。

  听证员、全国人大代表伍辉说:“本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矛盾积累多年,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当事人诉求,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样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和检察机关的为民初心是分不开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吕艳辉感慨地说:“行政争议诉讼案件不能止于形式,要实质性化解,走完程序要有结果,形式正义要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才能避免司法程序空转和老百姓陷入讼累。为检察机关为民情怀点赞!”

  鉴于高某与某市政府均有和解意愿,会后,办案组组织双方对具体事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某市政府向高某一次性支付了行政补偿款,高某向最高检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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