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媒体互动 -> 内容  

“首违不罚”彰显执法温度

  发布日期:2021-7-16  查看次数:8779  来源:北京晚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中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新规引发网友点赞。


  “首违不罚”,意味着一些常见且难免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不熟悉某地路况的司机第一次违停、压线,不熟知行业税法的创业者初次保管账簿不符规定等等,当事人有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不少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首次违法行为,是在无意间发生的,并非当事人刻意为之。善意的提醒劝导而非严格的处罚惩戒,无疑会鼓励违法行为人及时了解法律知识、认错纠错改错,自觉提高对法规的遵循意识。这一过程,正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初衷,不仅要通过惩戒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更要从百姓的思想层面预防减少违法乱象,减轻消除社会危害。


  “首违不罚”并非背离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的合理包容。说服、教育类等非强制性执法,也有助于减少抵触情绪,收获更多认同,从而增进行政管理方和相对行为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执法方式的创新,体现的是执法理念的变革,映照出行政处罚规则和国家执法制度的进步。在柔性执法中显现温度,刚性执法才更令人信服,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社会治理框架也会更加稳固。


  “首违不罚”的善意,也许会让部分民众产生错觉,不把违法当回事。其实“首违不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那些为了自己方便故意违法、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法律处罚的人,并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要件,必定会付出法律代价。当然,这也要求执法者明确划清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界限,掌握好处罚和教育的分寸,依据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工作。只有严格规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权,严格遵循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才能让“首违不罚”体现实际价值,让行政执法获得来自群众心底的赞声。(殷呈悦)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代言时冲在前头 出事后躲在最后
全国10余省区有大到暴雨 辽宁
涉黑组织何以野蛮生长 四川饶拾
大连通报宝马故意冲撞人群致5死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中国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连续13年居世
2. 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曲敏被公诉
3. 检察机关依法对张红力决定逮捕
4. 公安机关去年以来破获经济犯罪案件9.
5.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用工单位
6.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舞厅安检入口处放火
7.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潘海
8.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院长冼绍
9. “600元防攀比鞋”缘何出现?当地教
10. 生态环境法典等23件法律案今年计划提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