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5月14日电(记者贾云鹏)5月14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故意伤害、虐待被害人方洋洋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吉林、刘兰英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六年,张丙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洋洋之母杨兰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及其辩护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再审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洋洋与张丙登记结婚后,二人与张丙的父母张吉林、刘兰英共同生活。三被告人因方洋洋没有生育等原因对其心生不满。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三被告人采取殴打身体、冻饿罚站等方式,致方洋洋重度营养不良,身体虚弱,全身多处冻伤。2019年1月31日,张吉林、刘兰英用木棍殴打方洋洋多次。当晚,刘兰英、张丙发现方洋洋呼叫无应答后,张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后确认方洋洋已死亡。经鉴定,方洋洋符合在重度营养不良基础上,因遭受钝物暴力打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外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营养不良、寒冷冻伤为辅助死因。
2020年1月22日,禹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吉林、刘兰英、张丙分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至三年。后杨兰因民事赔偿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德州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德州中院将全案发回重审违反相关规定。德州中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将刑事部分指令禹城法院再审,附带民事部分发回禹城法院重审,且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并案审理。
法院认为,案发前一周内,张吉林、刘兰英多次殴打方洋洋并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丙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张吉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兰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张吉林有悔罪表现,刘兰英、张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张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张吉林、刘兰英、张丙虐待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分别构成虐待罪,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法庭当庭宣判,撤销原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刘兰英有期徒刑六年,以虐待罪判处张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妇联、残联等社会各界代表7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