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自诉转公诉”案两被告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刘亚 通讯员余检)4月30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郎某、何某诽谤案,经余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诽谤罪一审分别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伙同被告人何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群成员总数达2万余人的110余个微信群,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郎某、何某对谷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等具体情况,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