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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男子发泄情绪23楼抛油米判14月

  发布日期:2020-12-25  查看次数:8478  来源:澎湃新闻
 
 

 

  玉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男子发泄情绪23楼抛油米判一年两月

男子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所住的23楼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

  澎湃新闻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该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经调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所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楼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人员生命和健康以及他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机关进行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被告人李某林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被告人李某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法庭综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过评议,对该案当庭宣判。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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