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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超龄费”的老人跟团旅行中离世,责任谁担?

作者:李果 李湘 夏国强   发布日期:2026-1-9  查看次数:8871  来源:人民网
 
 

 

公司为客户策划旅行活动,旅行社提供服务,68周岁老人交纳了“超龄管理费”加入该旅行团。经历15个小时旅行行程后,老人因中暑引发高血压晕倒,被送医后抢救无效离世。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后诉诸法院。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酌定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旅行且未主动告知的老人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承担25%的责任,公司作为旅游策划者承担15%的责任。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某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客户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旅行第4天自早上7时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关于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586元。其中,遗体运送费、遗体换洗费依法认定为已包含在丧葬费范畴内,不再单独支持;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公司和某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银发旅游”市场日益活跃,涉及老年游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针对老年旅游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可知,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旅游经营者不仅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这几类旅游群体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相应提升。活动的发起方、组织者也并非可以“一托了之”,其对于活动性质、参与对象、合作方资质及行程的基本合理性均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负有告知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义务。作为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在出行时必须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随身携带好药物,在行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年节将近,各地景点即将迎来旅游旺季。旅游行业经营者及各类活动组织者务必严守安全底线,切实提升服务品质,特别是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给予充分关怀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选择合规产品,主动告知健康状况,将安全置于首位,方能愉悦、安心地享受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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