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省商务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消费者,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为: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为: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调整补贴标准。具体为:对购买上户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2万元;对购买上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通知》明确,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省共担。省财政厅按照省商务厅资金分配建议将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比例预拨下达各市财政局。(记者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