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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作者:张汉霖   发布日期:2024-2-20  查看次数:996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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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微信成为人们重要的联系沟通方式,线上交流越来越方便,在一些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连在聊天中发的“表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更易被采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该院审理的一些涉及微信证据的案件,提醒广大网民, 用微信固定证据,并不是随随便便截两张图就可以,要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还要有事实根据。

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刚认识的朋友面对面扫一扫,合作伙伴之间加个微信方便沟通,再平常不过。现实生活中,许多线下交易也被搬到线上,聊天记录也随之变成诉讼的核心证据,那么,这类证据如何才能被法院采纳?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法官又该如何判定?

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小通过微信与郑琦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程小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程小来做,因此不需要支付加工费。” 历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介绍说,程小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郑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

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交易过程不妨多说几句

贾刚作为个体经营者,多年经营暖水瓶皮生意,其与郑峰、郑振有长达10多年的合作关系,随后郑峰和郑振的生意越做越大,并成立了自己的商贸公司,依旧与贾刚持续之前的买卖业务关系。10多年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贾刚根据聊天记录中郑峰、郑振的要求备货、发货。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但基于多年信任,贾刚并未催促,只是定期与对方核对账目,并取得对方认可。

由于长期拖欠货款,索要无果,贾刚将郑峰和郑振以及两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从贾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贾刚根据每笔业务货款金额,加上往期业务的欠款数额,再减去收到的款项,计算得到总欠款额,制作欠款单。每个欠款单贾刚进行拍照后,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核对,并得到对方确定回复。因双方业务一直持续,欠款数额随之发生变化。之前的欠款还未还清,又有了新的欠款。

李晓丽介绍说,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的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合作时间较长,交易模式固定;双方通过前期的合作,基于相互的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并业务来往频繁。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微信表情证明力如何?

李强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风通过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秦风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秦风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强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秦风认为,这一“OK”手势的表情意味着李强认可了借款明细,但李强认为,“OK”手势的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强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秦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现在很多案件的证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法官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双方的对话中,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得恰到好处才行。”李晓丽表示,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法官提示: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法官提醒广大网友,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张汉霖)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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