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以案说法 -> 内容  

山东巨野法院判决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作者:周莹莹   发布日期:2023-10-27  查看次数:129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夫妻分开是一种缘分的结束,但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让孩子健康地成长。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孩子由非亲生父亲抚养。

  2023年3月份,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暑假期间,张某探望孩子时将其接走,李某要求张某需当天将孩子送回,不能过夜。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诉讼中,经法院调查,李某无生育能力,孩子是在婚后夫妻二人协商后,由张某经人工授精怀孕所生,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小李现在寄宿学校上学,经询问其意愿,小李不愿选择随谁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孩子跟父亲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子关系,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孩子由非亲生父亲抚养。

  (周莹莹)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虽然与孩子没有遗传学上的父子关系,但孩子在法律上仍然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权。孩子最终由谁来抚养,应根据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来判断。而探望权具有专属性,不以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探望权既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的权利,也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义务,不能够随意剥夺。抚养人应积极协助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履行探望权,更好地满足未成年孩子对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从而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云南省教育厅:已将罗崇敏涉嫌违
乌江榨菜回应网传消费者吃出脚指
广东江海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第十八届闽南语原创歌曲歌手大赛十佳原
2. 江西南昌推进智慧港口建设 赋能高质量
3. 最高检: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行
4. 国家药监局通报四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
5. 元旦假期预计日均205万人次出入境
6. 我国新一代智能高铁有望2027年落地
7.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8. 中国残联等5部门部署开展“助残暖冬”
9. 香港中学生研学团访吉林:观前沿科技感
10. 人物纪录片《巴金》研讨会在京举行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