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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国家卫健委答复

  发布日期:2023-4-14  查看次数:931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孙红丽)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育龄女性就业环境推动三孩政策落地的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日前公开相关答复。

其中,针对代表所提“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和个人生育负担”方面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答复中指出,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报销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用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并不是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的生育补贴。”国家卫生健康委解释。

国家卫生健康委还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抓好《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完善配套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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