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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两起事故致工人死亡未上报遭实名举报

 
  发布日期:2022-10-31  查看次数:957  来源:
 
 

 

近日有举报人称:本人张仕强、男、群众、1978年出生、 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职工、身份信息: 130223197804093414、联系电话:17717755085, 以下简称举报人 。


       开滦集团下属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5日,经营时间比较长,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矿业分公司总经理:马国平、书记:周立冰、矿业分公司纪委书记:樊建军、人力资源部长郝义军。特别是总经理马国平对两起职工死亡的安全事故要付整个隐藏事件的法律责任,更要追究参与隐瞒死亡事故的矿分公司领导的法律责任。
      事情缘由:河北唐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在生产期间不注重安全管理致两起作业工人死亡的事故。

         图为开滦集团前家营矿业分公司办公大楼
       据举报人称: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松垮,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经常发生,平时小事故不断,这次出现的两起死亡事故就是很好的印证。
       知情人讲,在2021年9月26日开拓二区职工吴俊丰,男,范各庄镇大安各庄村村民,事故发生时系井下电瓶车司机,死亡原因:电瓶车新换电瓶未加固导致紧急刹车电瓶移动,最后被电瓶挤压而亡,此次事故发生后,矿领导选择瞒报事故真相,当时参与事故瞒报的领导有:开拓二区区长田志刚、开拓二区书记王卫东等领导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以死亡家属赔偿为主,大事化无。
        据举报人透漏,时隔半年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又出现一起死亡事故,死亡者于洋,男,现年41岁,家庭住址:滦州市杨柳庄镇人,死亡时间大致为2022年3月26日,事故发生时于洋为掘进二区夜班职工,家庭住址:死亡原因为巷道顶板浆皮脱落砸中身亡,事故发生后,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立即封锁所有消息,在当日早晨6点30分左右把死者于洋遗体升井,随后封闭所有消息,参与隐瞒事故消息的分公司领导有:掘进二区区长:冯硕;掘进二区书记:田新宇;当时参与事故隐瞒的还有井运区夜班班长:刘海亮;六点班葛顺辉等矿分公司领导,随后开展对家属进行干预。

 图为实名举报人现场举报
      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私自赔偿死者家属,未按规定上报唐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随即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的调查,逃避主管单位的监管,规避事故责任。是谁在幕后指示事故的隐瞒,是谁给钱家营矿业分公司领导的权利,这里面是否隐藏着什么?是利益的驱使让矿业分公司领导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此看出,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死亡瞒报,不只暴露的是监管部门失职,还体现出部分领导默许瞒报。所以每当事故发生后,矿方的第一抉择是给与死者家属高额赔偿,让死者家属闭口不谈。
       这两起死亡事故折射出河北唐山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管理混乱,业绩第一,安全靠后的管理模式,矿难发生后,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而是将该起事故公然瞒报。
       钱家营矿业分公司在得到事故上报的情况下,矿业分公司领导直接选择瞒报,封锁所有消息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河北省委与河北省安全监察管理局对河北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立即调查事故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调查其隐瞒事故真相,唐山市委市政府与唐山市安全监察管理局是否接到上报而不调查处理,是否有地方包庇之嫌。让矿井回归安全生产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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