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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更安全,我们更放心

作者:史兆琨 郭荣荣 赵晓明   发布日期:2022-10-4  查看次数:9622  来源:检察日报
 
 

 

从蹒跚学步到挥斥方遒,孩子用自己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认识世界、改变世界、创造世界。在孩子背后,国家这位大家长撑起了越来越牢固的法律保护伞,护航孩子茁壮成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始终关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要求“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吸纳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家庭教育指导、公益诉讼等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实践。一年来,检察机关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两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如何?

每一个孩子都应用心守护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两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更重任务。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坚持做好“双向保护”,既用心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促其回归正途、重获新生,也全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黑夜”、健康成长,落实落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贯彻“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精准帮教贯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检察机关使命在肩,初心不改。

“晓军(化名)还好吗?”“放心吧,上个月的心理疏导很有用。现在他边学习边锻炼,还挺充实的。”这是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丽与晓军母亲的一段对话。

今年5月,17岁的晓军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到海口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原来,晓军参加了一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他人指使下,晓军用“公司”发放的手机注册微信号,引诱被害人在赌博网站上赌博,骗到钱后就拉黑对方。

针对这起案件,海口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办案组,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晓军便在其中。

被羁押的晓军情绪波动很大,曾有多次过激举动。检察机关联合社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晓军开展心理疏导,为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最终,晓军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重拳出击,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33人,同比上升5.69%,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建成“一站式”办案区1800余个,一次性完成证据收集等工作,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遭受侵害、家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救助1.1万件,发放救助金1.6亿元。

随着“两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被确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定之责”。这一年,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促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6633件,是2020年的4.2倍,是2018、2019两年总和的3.3倍。

为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统筹一体、融合履职优势,主动、及时发现个案背后侵犯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实现各项检察职能的“化学融合”。

“1+5>6=‘实’”的全方位立体保护网逐步构建

修订后的“两法”将四大保护升级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检察机关携手其他“五大保护”共同发力,相融相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努力使“1+5>6”“1+5=‘实’”。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安徽合肥某小学教师张某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生实施猥亵行为。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经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当事人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在钟某的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3名女生各10万元。

但是,按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

2020年11月,该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庐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钟某均被免职,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强化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双方还会签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教合作的实施方案,成立联合督查组调研督导,推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深入落实。

据了解,自强制报告制度施行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700余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400余人;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1000余万人次,解聘有前科劣迹人员4400余名。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持续以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不断完善防范机制,全面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当前,全国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了四级检察院检察长全覆盖。

在“六大保护”体系中,家庭保护排在了首位。然而现实中,有很多未成年人正在遭受来自家庭的侵害。

“爸爸妈妈和姐姐们在一起吃饭,我站在边上,晚上就住在养鸭子的棚子里……”这是长期遭受家庭侵害的小女孩小黄(化名)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方芸描述的日常生活场景,最让方芸感到痛心的是小黄诉说时的漠然。

小黄是家里的第三个女儿,出生后就被寄养在外地亲戚家中,直至2018年才被接回当地读小学。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8月间,其母亲常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使用扫把、木棍等工具殴打小黄,两次将小黄赶至鸭棚居住,第二次持续4个月至案发。经鉴定,小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8月11日,萧山区妇联向萧山区检察院移交该线索。该院立即进行核实,邀请妇联干部、司法社工共同参与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方芸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考虑到小黄希望继续与父母生活,其父母也表示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等情况,经过审慎评估,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母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步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妇联干部、儿童主任作为亲职观察员开展家访观察。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小黄的母亲改变很大,从最开始的满是苛责,到现在能意识到作为母亲对孩子该有的爱。”经系统评估,小黄的家庭生活已回归正轨,检察机关遂对小黄母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1年,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并配合“督促监护令”机制,不断筑牢家庭保护防线,相关做法被家庭教育促进法吸收。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在推动加强网络和政府保护方面,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例如,最高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助推相关部门开展网络空间治理;会同民政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基层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深度合作试点,加大未成年人监护保障、关爱帮扶力度,打通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不断强化

“两法”明确检察机关要对涉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立足办案职能,依法履行司法保护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能。

发现小月(化名)抵触回家,朋友多次询问,得知小月长期被母亲男友王某性侵。2017年,在朋友的陪同下,小月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小月母女与王某住在一起,自2015年6月开始,王某总趁着小月母亲上夜班时性侵她,同年12月,14岁的小月被查出怀孕。小月母亲知晓后,带她去做了流产手术。

经黑龙江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审后被改判无罪。

此案能否公正办理关乎女孩的一生。202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该市中级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王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在案证据审查小月陈述、王某供述之间的否定与认证关系,去伪存真,依法认定。”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进行了补强,补充了王某的出行轨迹,充分证实了小月陈述稳定,被性侵时间记忆准确,还补充了证人证言,进一步排除了小月诬告的可能。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2021年10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为贯彻落实“两法”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能,最高检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

今年5月,最高检在“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共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隐患提出检察建议3668件,学校完成安全管理隐患整改3699项;共参与排查宾馆、酒店等场所8.6万余家,排查酒吧、网吧等场所2.8万余家……

“各地检察机关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时,即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4条规定,向该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定职责。”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检察机关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其他职能部门的“都管”,促请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史兆琨 郭荣荣 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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