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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了8年的猫被邻居捡走拒归还?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2-9-27  查看次数:6300  来源:成都商报
 
 

 

养了8年的猫被邻居捡走拒绝归还

  “捡”来的动物不能随便养

  近日,一则“男子养了8年的猫被邻居捡走拒归还”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男子称自己养了多年的猫在失踪一个月后被发现是邻居将其捡走,而当他想要把猫领回时,却遭到了邻居的索赔。9月21日,记者从当事男子处了解到,在警方的协助下,目前邻居已经归还了他的猫。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宠物的喜爱不断升温,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纠纷也时常发生。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发现,有路人将流浪动物抱回家饲养后,却发现该动物可能是他人走丢或丢弃的宠物;也有捡到的流浪动物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从而给自己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对此,多名法学界人士向记者表示,捡到流浪宠物并不是自然成为其新主人,如果流浪宠物为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如果捡到的流浪动物为国家保护动物,还应谨慎处理,以免引起相关法律纠纷。”

  当事人:

  在警方协助下 邻居已归还猫且不用支付费用

  日前,陕西西安一名男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短视频,称自己在做手术的时候,养了多年的猫开窗去院子里玩后便不见了。而他在找寻时无意间得知,猫被邻居带回了家。通过与邻居交涉,对方表示自己的孩子很喜欢他的猫,不想归还。如果该男子坚持要回猫,则需给予这段时间照顾猫的相关费用近2万元。

  据潇湘晨报报道,9月21日,上述涉事男子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表示,在警方的协助下,他已经和邻居达成一致并和解,邻居愿意归还猫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此前邻居要求索赔2万一事,系男子在与其沟通时存在误会,并非真的让他支付2万。

  记者注意到,目前该男子已经删除此前发布的所有有关丢猫事件的相关视频。9月21日下午,该男子向记者表示,目前丢猫事件已经完结,他不希望网友再继续关注。

  通过检索关键词,记者发现,他人捡到宠物后拒绝归还,甚至索要相关费用的事情并非新鲜事。

  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市民王先生的小狗曾离家出走被楼下邻居收留。而当王先生想要回狗时,邻居却不想归还。后经相关部门调解,王先生最终以补偿5000余元的条件领回了小狗。

  律师说法:

  无论是宠物或野生动物

  捡到后都不宜擅自带回家

  针对他人捡到宠物后拒绝归还,甚至索要相关费用,是否合理合法?在法律层面如何解释?律师对此做出了相关解读。

  “首先,捡到流浪宠物,不是必然就成为新主人,除非流浪宠物的原主人彻底遗弃了宠物。”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流浪宠物,捡到人应当主动寻找失主,并主动归还。如果拒不归还,失主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捡到人归还流浪宠物。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捡到人可以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对流浪宠物进行管理和代为饲养。

  谭敏涛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本事件中,邻居应该主动归还失主的猫,失主也应当向邻居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

  谭敏涛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失主向邻居支付的费用是管理以及饲养猫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猫粮费用等。“但邻居把猫带回家,对猫进行管理职责时,这个管理职责包括对猫采取一定的约束或者管理措施,而不是放任猫随意损坏家具。如果放任猫将家具损坏,那么这个家具损失属于不必要的损失,不应当由失主进行赔偿。”谭敏涛律师说,对于邻居沙发的损失,如果邻居能够证明其损坏是由猫造成的,失主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偿,但全额赔偿不应当。

  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流浪宠物既可能是无主物,也可能是遗失物,捡到无主物和遗失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如果流浪宠物是被原主人抛弃的无主物,捡到流浪宠物并带回家中饲养就构成民法上的“先占”;但是,如果流浪宠物是他人走失的宠物,则捡到宠物的行为就属于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

  印通解释说,“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尽管民法典对先占制度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该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捡到宠物的“先占人”可以成为宠物的新主人。

  此外,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立律师也向记者表示,无论是路边的流浪宠物或是未曾见过的野生动物,都不宜直接带回家中,“首先是安全问题,流浪宠物长期流浪,可能会带有传染病。特别是流浪猫狗有携带狂犬病的可能。其次,如果捡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未经允许进行饲养是违法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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