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外卖小哥配送过程中撞伤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公司已为外卖小哥购买意外险,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通报了一宗案例,给出了答案。
廖某为某外卖APP实名注册骑手。2021年1月23日凌晨,廖某在开展外卖跑单服务过程中,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廖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事故后,林某住院治疗37天,产生医疗费156292.91元。
某外卖APP与甲公司存在配送服务合作关系,约定配送区域内及配送服务期间的管理由甲公司负责。廖某在注册骑手过程中需同意甲公司提供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才可注册成功。协议部分内容如下:“2.2 为了保障您在配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本公司将为您投保意外险。您同意,如您在一个自然日期间,如约承接了一单或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3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您的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2.3 您保证能按时并且安全地完成与配送需求相关的配送事宜,您已知悉,因您的原因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责任。若因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由本公司实际承担的,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全部损失。”
《网约配送员协议》还规定:“6.2 本公司负责处理您在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务质量、事故、纠纷等问题。”
此外,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廖某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平安财保投保了“某外卖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保险,保险期间从2021年1月23日0时0分至1月24日1时30分,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5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理赔10万元给林某。
林某将廖某、外卖公司、甲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外卖服务人员的关系应为劳务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第一,从甲公司提供的《网约配送员协议》内容看,甲公司已确认提供服务者是其公司的服务人员,并通过不时修订《配送服务规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活动提出相应的要求,甲公司通过平台对廖某的配送服务时间、路线均有明确的要求,说明双方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承揽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属性。
第二,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等,其通过外卖服务人员履行本公司业务内容,上述协议中还有关于由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负责处理配送过程中的用工、事故等问题的约定,故廖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廖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廖某追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给林某;甲公司赔付173769.02元给林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汇文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配送方式取得商品,但因外卖服务人员不规范管理等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首先,外卖服务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其次,平台及劳务公司要加强对外卖服务人员安全意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最后,最好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