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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一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发布日期:2022-6-24  查看次数:939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黄艳辉 通讯员 王锡豪 刘思嘉)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为诱饵,累计吸取27名老年人钱款共计165.36万元,年龄最大的受害人79岁,最多的一位受害人被吸取21.6万元。法院认定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杜某非法吸收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张某(另案处理)在重庆成立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搭建某夕阳购网购商城,在全国各地设立加盟店,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伙同郑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附近注册成立连山区化机街某家用电器网络销售店,经营“夕阳购”业务,郑某为该店实际经营者,杜某为该店店长。杜某在担任该店店长期间,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公开授课、会员间口口相传等途径,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被害人多为年龄在55岁至79岁之间的老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因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作为连山区化机街某家用电器网络销售店的店长,其运营和管理模式是受上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且对吸收的资金没有直接支配权,其与上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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