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以案说法 -> 内容  

4岁儿童课堂上被同学剪断耳廓,责任谁负?

  发布日期:2022-5-27  查看次数:108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从幼儿园的小手工,到小学的科技小制作和手抄报,再到为集体活动、演出准备特定的道具,孩子动手能力的培养越来越被学校、家长们重视。但是,小手工等制作过程操作不正确、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岁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被同学使用手工剪刀剪断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5700元。

  4周岁的翟某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所幼儿园。2021年8月,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时,被同班同学小李用手工剪刀剪断了右耳耳廓。翟某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翟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某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剪刀剪断。虽然学校已给付治疗费,但翟某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且对其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护理费86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小李均为幼儿园在读学生,两人为同班同学。幼儿园老师给翟某、小李在内的6名幼儿上手工剪纸课过程中,小李突然持剪刀剪向翟某右侧耳朵,导致翟某受伤。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小李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事发后,翟某经某整形外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同日为翟某行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4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幼儿园要求幼儿家长提交手工作业用的剪刀时,仅要求圆口、剪动纸即可,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其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本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座位上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最后,面对手工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情况下,应拉大幼儿之间的座位间距。本案事发时,在仅有6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某父母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元。(阮小英)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虽是家长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准和选择为幼儿园指导。同时,幼儿园对在校的幼儿负有全面监管义务,场所、物品、饮食等均应保障幼儿安全。法官提醒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及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确保幼儿人身安全。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云南省教育厅:已将罗崇敏涉嫌违
乌江榨菜回应网传消费者吃出脚指
广东江海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中国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连续13年居世
2. 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曲敏被公诉
3. 检察机关依法对张红力决定逮捕
4. 公安机关去年以来破获经济犯罪案件9.
5.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用工单位
6.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舞厅安检入口处放火
7.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潘海
8.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院长冼绍
9. “600元防攀比鞋”缘何出现?当地教
10. 生态环境法典等23件法律案今年计划提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