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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

作者:姜佩杉   发布日期:2022-4-22  查看次数:9394  来源:人民法院报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让三百六十行行行人才辈出。

  在当下“重学历、轻技能”的环境中,怎样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如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如何才能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4月20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为应对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于2021年迎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七个方面作出了修改,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

  在分组审议中,杜玉波委员认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亮点,是一项高质量的立法”。比如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并落实为具体制度,确立了职业教育是分类教育而不是分层教育的法律定位,明确了职业教育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导向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作用等等。

  为了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方面作了多处规定。包括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等等。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

  宋芳表示,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等。

  “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融通,对不同追求的职业教育学生的发展多元化,提供了非常好的保障。”孙其信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说。

  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法律还明确,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提取的职业教育经费除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外,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

  “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宋芳介绍,“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在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方面,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在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我们在修法过程中,是奔着解决问题去的,看到的、想到的,凡认为需要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都入法了。”吉炳轩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同时,他也指出,职业教育滞后是十分复杂的社会因素,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深入改革教育制度和人事制度。“希望这部法律出台后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我国的职业教育再上一个大台阶、新台阶。”(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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