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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帮人买车风险多多

  发布日期:2022-4-1  查看次数:806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殊不知这样做风险重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女子因明知男友无相应驾驶资质而借名给其买车,且任其驾驶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某便以女友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某名下。

  2021年1月,刘某驾驶该车行驶在长沙市高新区某路段,因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注意安全,撞上了王某和案外人吴某。经司法鉴定认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刘某为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部分现金,刘某、李某为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声明书。几个月后,王某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李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涉案肇事车辆与王某相撞,致使王某遭受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李某虽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保障的是不特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刘某、李某出具放弃索赔声明的行为,系两人单方向保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明显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王某的诉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使刘某系无证驾驶,王某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李某在明知刘某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某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9万余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某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某、李某仍需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李 果 许振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将车辆这一驾驶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不动产,脱离自己的管束范围,交由无相应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等人受伤与刘某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反映的问题是借名买车造成“车户分离”暗藏的诸多隐患之一。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多,双方应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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