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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拢多人多次盗挖汉墓 空手而归也要坐牢服刑

作者:李星 卜艳 林倩雯   发布日期:2022-3-23  查看次数:8157  来源:检察日报
 
 

 

经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盗掘古墓葬罪对12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拒不认罪的主犯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恶

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很“受伤”

2016年的一天,华子(化名)接到阿兵(化名)的电话。“在家有事做吗?”“没有。”“一起去江苏挖宝吧。”华子知道,挖宝的意思就是盗墓。

简单收拾后,华子就去找阿兵会合。到了那儿,华子发现阿兵还找了几个人。接着,他们一起前往江苏,瞄准的目标是仪征的庙山汉墓。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已知江苏省最大的西汉木结构墓葬。

他们先前往庙山汉墓现场踩点,准备等候时机再行动。一个月后,华子接到了阿兵的电话,知道时机已到,于是启程前往南京和“大部队”会合。这一次,人更多了些,约摸有十几个,大家同住在一个小宾馆里,互相介绍认识,大多叫的外号。在所见的人中,华子知道了本次行动的老板被称为光头。光头说着一口较为生硬的南京话,华子等人在南京的花销,都是光头付钱。

光头还带了个兄弟来,“他负责开车,你们要去山上(庙山汉墓),他就送你们去。”华子知道,这个人是监督他们干活的。

之后的几天,盗墓行动正式展开,一伙人进行了严密的分工,有的负责在山下望风,有的负责上山打洞,有的负责放置炸药,有的负责背土……他们往往选择夜深人静的时候开工,在南京和仪征之间往返。几天下来,洞已经打了几个,最深的打到了10米多,但是仍未到底,反而一直出水,加上连续多天阴雨,一伙人逐渐没了耐心,心情烦躁,争吵也不时发生……陆续干了20多天仍没有收获,一伙人也就各自找理由散了。

落网

揭开多年前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厅在日常巡查中获取了一条涉嫌倒卖文物的案件线索:有人在网上倒卖一批汉代的金丝楠木。之后,警方循线追踪,将涉案团伙一网打尽。

该案中,高某承认,倒卖的这批文物都是从江苏扬州甘泉山汉墓盗掘后直接拖往河南的。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12月,高某被河南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在狱中,高某向公安机关坦白并检举揭发了多起自己曾参与或知晓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情况,其中,就包含了2016年在仪征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经历。

2020年12月,仪征市公安局对该线索立案侦查,因为时间久远,加上当时团伙中人员大多不知道彼此真名,甚至还有多人已在监狱服刑,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克服重重阻力后,公安机关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光头、阿兵、华子等10余人全部抓获归案。在审查中,除被称为光头的杨某外,其余人对2016年曾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6月2日,杨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案被移送至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杨某始终不认罪,并表示自己只是在水产市场经营了一家门店,并没有参与过盗掘庙山汉墓。

获刑

主犯拒不认罪被判十一年

庙山汉墓位于仪征市新集镇,2013年,庙山汉墓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杨某不认罪,但是通过同案人的辨认以及一致供述,能够证明杨某参与并主导了2016年在庙山汉墓的盗掘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尚某、高某等12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2021年6月22日,仪征市检察院以杨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同时其辩护人提出杨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最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出资并组织被告人尚某、高某等人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并安排其食宿及交通出行,属于盗掘古墓葬的组织、策划者,应属主犯,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团伙中除一人被适用缓刑外,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杨某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课堂

盗墓未成功为何被重罚

在杨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既没有挖通墓穴盗出物品,也没有对墓葬主体造成破坏,由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或者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从宽处理。

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庙山汉墓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在这范围内,除了已经划定为墓葬的本体部分外,非经开展考古工作,根本无法确定在这范围内是否还存在其他文物及小型墓葬,而且,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仅仅局限于墓葬中的主体部分,并不是盗掘到传统意义上的棺椁或者打洞打到具体多少米才产生价值损害。本案中,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是利用探针及洛阳铲进行扎杆及打洞,已经对古墓上的封土层进行了破坏,墓葬的封土层对于历史、科学研究同样具有很高的价值。盗掘古墓葬是行为犯,一旦损害古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实施盗掘行为就应当认定既遂,而不是错误地以实际盗掘到墓葬中的棺木、陪葬品等行为作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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