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法律咨询 -> 内容  

微信转账借出的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1-11-28  查看次数:9692  来源:人民网
 
 

 


  据新华社

尹律师:

  您好!去年我朋友买房子,发微信跟我说资金周转不开,要跟我借38万元钱。因为关系不错,我用微信分三次直接转账给她了,没有备注是“借款”,后来也没有写借条。当时说好了今年3月还给我,结果到时间了也没消息。我微信上问大概什么时候还钱,她也只是回复会尽快,一直到现在都没还款。请问,我在微信上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杭州读者  辛女士

 

辛女士:

  您好!在现实生活中,像您一样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别人款项、没有签署书面借条的情况很常见。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收集、补强证据并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微信转账出借款项的审理和认定,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 微信转账能否构成借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案由,双方是否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是核心问题之一。当代人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已属于非常普通的交流方式,但微信交流和沟通的证据链就尤为重要。微信转账不必然等于借款,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需要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合意。如果在微信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双方有借款和出借款项的合意,或者双方通过其他交流方式确认该法律事实,一般被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较大。

  如您所述,您微信转账前对方明确因为买房要向您借款,您根据约定转账,此后也根据约定时间督促其及时还款,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借款关系成立。

  █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简言之,如果双方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一方应当就该转账属于借贷合意提供基础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单纯地只是通过微信转了一笔款项,并不必然得出一方出借给另一方借款这样的法律事实。

  如您所述,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至少需要提供两方面基础证据:首先,需要证明收款方微信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就是借款人。可以通过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也可通过双方平时聊天记录,如语音、图片等,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些证据要注意保存完整,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其次,需要证明转账的目的就是借款。由于人与人之间,特别是熟识的亲朋之间存在金钱往来是很正常的事情,而这就需要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地看出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的存取款流水记录等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 为何要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恶意拖欠款项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的情形非常普遍,作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优势主要有3点:

  1、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导致维权不被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起算点为:(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从准备时间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

  2、通过诉讼迫使相对方面对并予以解决。生活中很多借款人实际具有偿还能力,但因存在侥幸心理推诿回避,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可以迫使借款人不得不面对自己应当偿还的债务,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或名誉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很快就清偿债务的情形。

  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合法权利能够实现。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出借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后,迫使借款人筹集资金及时清偿债务的情形。

  █ 律师提醒

  亲朋好友间拆借资金是生活中比较普遍的现象,随着电子化的逐步普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成为主流,如果您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借条,一定要及时在银行转账备注栏注明“xx借款”,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巧妙留痕,避免事后维权受限、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
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如何审查和鉴别矛盾证据?
审核搜查笔录应注意什么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宁夏固原为4000余名劳动者追讨拖欠
2. 线下违规学科培训调查:藏在居民楼里的
3. 教育部公布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
4. 上海豫园灯会将于2025年元旦亮灯
5. 海峡两岸(深圳)孔子文化交流学术研讨
6. 安徽已储备3827台套铲雪除冰装备应
7. 我科学家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
8.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苟仲文决定逮捕
9. 税务部门再曝两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
10. 四川西昌警方通报男子酒后驾车当街撞死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