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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后续:家属等待再审宣判

  发布日期:2021-11-23  查看次数:65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22日电(彭宁铃)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刚刚过完32岁生日的邹阳(化名)与其母杨某芬、父邹某海一家三口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家中。

  至今,该案已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一审张志军被判死刑,二审获改判死缓,引起社会争议。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发布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通报。8月20日,该案在四川绵阳开庭再审,案件选择择期宣判。

  11月5日,被害人亲属于微博发文,该案再度引起关注。11月19日,被害人邹阳的表姐称,从代理律师侯士朝处了解到,再审宣判或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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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邹阳(化名)一家。被害人家属供图。

  案发:一家三口被岳父杀害

  据邹阳的表姐杨女士透露,2019年1月7日,姑姑杨某芬和姑父邹某海从吉林坐火车出发,“是高高兴兴走,到彭州看孙女、过年的”。

  杨女士介绍,邹某海和杨某芬是长春公主岭的中学教师,他们的儿子邹阳在四川彭州工作定居,儿媳张云(化名)是河北保定人,两人是大学同班同学。

  2013年,经过多年恋爱长跑的邹阳与张云领证结婚。2017年7月,两人的女儿邹某某出生。

  2019年1月10日,邹阳与父母在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邹阳岳父张志军用剔骨刀捅伤,邹阳与母亲当场死亡,其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0日上午10时许,张志军及其妻姚某英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家中因邹某某的带养问题与邹阳、杨某芬(邹阳之母)、邹某海(邹阳之父)发生争执。过程中,邹阳、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阳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阳、杨某芬未理会。

  随后,张志军持刀分别向邹阳、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邹阳、杨某芬当场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未果,并通知其女张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志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经鉴定,邹阳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芬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某海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张志军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当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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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芬生前任教学校,公主岭市毛城子镇第一中学。被害人家属供图。

  案发后,警方给邹阳在吉林的亲属打了电话。

  “刚听到时,我们家属都不相信,以为是假消息,是遇到了骗子的电话。”杨女士说,案发前几天,邹阳刚过完他的32岁生日。

  杨女士称,此前,邹阳与张云感情濒于破裂,已多次起诉离婚。“邹阳一家在农村,对于邹阳和张云的婚姻,张志军一直不太赞同,两人是‘偷偷领证’。”

  曾与邹阳共事3年的同事张志(化名)还提到,邹阳与张云夫妻间感情一直不错,邹阳最初在武汉工作,后考虑到张云在彭州等原因,便也到了彭州。“可能因为有了小孩以后,双方父母之间因为一些家长里短的事,导致矛盾激化,最终感情不和。”

  2017年6月,张云待产,张志军及姚某英从河北老家来到邹阳家中准备帮带孩子。同年7月,邹阳的母亲杨某芬也曾到彭州等待照顾张云生产,但未等其生产便先行离开。7月底,邹阳与张云的女儿邹某某出生,10月,邹阳已在外独自租房住。

  杨女士了解到,到事发前,两人均欲通过诉讼途径离婚。2018年12月,法院认为二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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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阳在外租的房子,桌上还有生日蛋糕。被害人家属供图。

  争议:改判死缓与被告人女儿的谅解书

  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对于辩护人所提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从主观、犯罪手段及后果看,张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到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法院认为,张志军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张志军虽有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也不足以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张志军提起上诉。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据媒体此前报道,二审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曾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张志军辩护人所提对其不适用死刑的意见,四川省高院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认为,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

  四川省高院称,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属对二审改判全然不知,二审开庭也未通知我们。”杨女士称,一位亲属最早于2020年12月得知改判消息,她则于今年1月底得知,后直到今年4月才拿到二审判决书。

  二审的改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案件涉及三条人命,改判死缓有些“草率”。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观点不一,争议多在二审判决书中“抢孩子”导致的“激情犯罪”。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表示,本案被害三人均已死亡,是否存在“抢孩子”,属于被告人张志军妻女单方面的说法,能否成立属不确定状态。

  “即使假定这一理由成立,对孩子的亲生父亲与爷爷奶奶‘抢孩子’的行为进行防卫杀人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张宇鹏认为,一审对这一情况的认定是较为中肯的。“亲属间‘抢孩子’属于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鉴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仅‘抢孩子’一事并不存在谁对谁错,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更无直接关系。不能仅以此来认定被害人一方有过错。”

  在张宇鹏看来,二审改判的理由有些牵强。

  “如何解释张志军的主观恶性?在已捅倒一个人之后,张志军又对其他人用剔骨刀进行了持续的捅刺行为,说明其目的不在于防卫,而是‘捅倒一个算一个’,不管是死是伤。但就像一审判决书所写,其捅刺的是胸部、腹部类致命部位,应该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

  律师认为,“张志军最后将邹某海捅倒后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并非说明其不再杀人,而是其‘目的达到了’。”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则表示,被判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行为人罪该处死刑;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不必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情形。”

  郑飞认为,结合判决书中所述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确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法定从轻情节,且该案件由家庭矛盾激化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告人也没有继续加害等,都符合上述可以改判死缓的情况,二审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郑飞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与本案有一定相似性。“案件均由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顺从归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虽然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但还是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指导案例造成后果为一死一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中,四川高院采纳了张志军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也一度引发争议。

  据杨女士了解,这份谅解书出自张云之手。

  谅解书显示:“……孩子是最可怜也是最无辜的,出生不到一年半就失去了这么多至亲。现在我带着幼小的孩子生活艰难,勉强度日……张志军的性命也换不回我的丈夫和公婆,鉴于事发前张志军对孩子的悉心照顾我相信他对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我还是很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位亲人,多得到一份呵护和关爱,慎重考虑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留给张志军一个机会……”

  “一审开庭前日,张云曾联系我们亲属,希望能为张志军出具谅解书。我们明确表示了拒绝。”杨女士说,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家属已就谅解书一事提出申诉。

  一些法律人士表示,从法律关系上,张云作为邹阳的妻子,可为其出具谅解书,但其谅解书并不能代表对案件整体后果的谅解。

  郑飞指出,“应注意,一方面,张云本身与丈夫有尖锐的矛盾(已分居,且双方都曾提出离婚);另一方面,张云与被告人有血缘关系,取得谅解自然较为容易。另外,该谅解应当指被害一方邹阳、杨某芬和邹某海三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考虑邹某芬、邹某海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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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阳表姐杨女士微博发文截图。

  等待:被害三人仍未安葬,再审已过审限?

  在案件引发关注后,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发布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通报。8月20日,该案在四川绵阳开庭再审,案件选择择期宣判。

  11月5日,杨女士在微博发文称:本案在2021年5月6日发布了再审决定书,按照程序今天或者明天应该宣判了,被害人家属期待公正的宣判。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11月19日,杨女士称,从代理律师侯士期处了解到,宣判或将延期。

  郑飞认为,尽管最新的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210条第一款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等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无论从规范的效力等级还是专门规定的角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其审理期限最长都不得超过6个月。”郑飞认为,本案是5月6日作出的再审决定,如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况,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6个月,截至目前没有宣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案件中出现了不计入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

  被害人家属介绍,自案发过去已近3年,由于涉及到丧葬费与抚恤金,没有张云签字便无法办理,而张云曾称要等案件结束后再处理此事,邹阳及父母的骨灰现还寄放在公主岭市殡仪馆。

  “我们家属仍然相信法律,期待法院尽快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杨女士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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