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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新规实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更趋完善

  发布日期:2021-11-1  查看次数:8204  来源:经济日报
 
 

 

 11月1日起新规实施,助力化解建设领域欠薪难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更趋完善
   本报记者 敖 蓉

  □ 工资保证金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 新规统一要求,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另外,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影响,近期部分行业欠薪隐患显现,一些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游欠款可能引发下游欠薪的风险增大。如何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11月1日起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016年开始,我国就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陆续建立并实施该制度,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设立保证金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施工总承包方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新《规定》则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同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还体现了奖优罚劣。《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发生的企业,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则增加100%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表示,对存储比例实行调控,是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失信主体。此外,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能否原路返回,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过去,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还容易产生账户违规风险。为此,今后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在自有银行账户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明确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也可随时自由提取使用利息。当工程完工后,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返还申请,经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同时,人社部还针对以往个别企业忘记申请返还的问题,建立清查机制,确保资金返还及时、到位。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根据《规定》,发生欠薪时,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李新旺介绍:“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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