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以案说法 -> 内容  

未获同意随意拍摄传播他人亲密照是否侵权

作者:孝金波 周静圆   发布日期:2021-10-8  查看次数:6322  来源:人民网
 
 

 

近日,两张关于“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在公开场合拥抱亲吻”的照片在社交媒体上流传,有网民自称通过某平台的人脸搜索匹配功能,识别出这名男子疑为广西一大学学院领导冯某,并将两者图片进行比对,加以传播。9月25日,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发布声明称,图片中男子并非冯某。冯某本人已于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报案称追究恶搞者的责任。网民未经当事人同意传播其照片和视频,是否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呢?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有网民询问,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传播其肖像呢?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此有相关规定。以下五种行为都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记者了解到,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并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禁止性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因此肖像权人对于被侵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云南省教育厅:已将罗崇敏涉嫌违
乌江榨菜回应网传消费者吃出脚指
广东江海探索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4.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陕西省扶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打伤业主委
8.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9.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10.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最新·发布  
1. 阿拉伯艺术家访华采风作品在泉州展出
2. 香港各界推出多项优惠措施庆祝回归28
3. 为博流量编造中考分数线引流,网警依法
4. 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发布 涉助老扶幼、百
5. 9月3日晚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
6. 2024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7. 前5月互联网业务收入稳定增长
8. 检察机关依法对齐同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
9. 安徽省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高光权
10. 贵州省委巡视组原正厅长级巡视专员申勇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