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提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多位专家对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斩断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利益交易链条,打破“围猎”和“被围猎”的空间,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的论断,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制度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表示,行贿和受贿犹如孪生“兄弟”,如果仅对其中一方加大预防和处置的力度,对另一方就会留下巨大的监管空白,这对于推进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制度漏洞。因此,《意见》的出台,无疑将为构建更严密的防腐、惩腐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认为,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意见》,表明了对行贿受贿的思考形成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同时多部门之间实现了一个联动机制的合力。“行贿者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围猎’,是当前行贿受贿案件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宋伟表示,《意见》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探索取得成效的经验基础上,直指问题,解决“硬骨头”。
“行贿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和法治,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表示,《意见》对全面巩固反腐败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遏制当前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导致腐败增量仍有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也被专家们多次提及。宋伟举例说道,《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这些领域是容易滥用权力的,直接点明具有指向性和精准性,也是在提醒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慎重把握权力的滥用。”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为何重要?
以往,一些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此次《意见》指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其实,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各地此前已经开始探索。去年11月,湖南省公开通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二批失信行为“黑名单”,涉及行贿行为的有5家企业和95名个人。今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布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76人被列入行贿“黑名单”。
“各地方的探索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理念是相似的。例如有过行贿行为、不端行为、或是商业诈骗或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会被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市场的竞争和交易。”宋伟介绍道,此次《意见》提出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标志着它有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在配套惩戒制度方面可以更加刚性地运行。
此外,行贿人“黑名单”还有利于顺藤摸瓜倒查受贿。“一个行贿人往往对应着多个受贿人。今后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与‘黑名单’中的某个行贿人产生了关联,就可以进一步关注、深入挖掘。”王旭说。
“建立一个制度容易,但是把它丰富和完善起来并不简单。”王旭提醒说,当前,对纳入“黑名单”行贿者的标准、期限等问题仍在研究之中。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他建议,“黑名单”制度要有一个申诉救济机制,包括在进入“黑名单”之前要履行正当程序,如将告知可能被列入为“黑名单”,允许其陈述、申辩。若认定进入“黑名单”以后,其时间界限也应有所明确。
最后,宋伟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制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样的制度推动下,行贿受贿一起查一定会在下一个阶段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效,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