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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

  发布日期:2021-8-26  查看次数:87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监察官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监察官法是责任法,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措施手段更加丰富,相应地考验愈发严峻,更要严守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随后,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履职尽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不断细化。

此次通过的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内容上看,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总则第一条开头就提到“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制定监察官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对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提出原则要求。第五条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监察官履职的总体要求进行了高度概括。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等要求,则是对监察官权力的监督约束。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监察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

从监察法的规定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维护和执行法律的决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督办整改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都是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

监察官法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中,列出了监察官应履行的六项职责和九项义务,突出了政治责任、政治标准。其中,第九条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政治方向、确定的前进路线,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治理腐败效能不断提高。这些工作在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中均有对应,包括廉政教育、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法的规定,又总结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

针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监察官法第十条要求“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纪检监察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必须坚持为民宗旨,增强使命情怀。人民群众反对什么就监督监察什么,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就查处纠治什么,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义务还包括“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义务就是责任。监察官法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监察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执行到位,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针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实践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健全内控机制。去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示范引领。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监察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履职,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

在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监察官法专门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规定。第五十二条列明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等十种应当追究监察官责任的情形,并规定监察官有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为了保障监察官履职尽责,监察官法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中还作了多处相应规定。比如,第五十六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第五十七条提出“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等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官法,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勇于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不负党和人民赋予的称号,不辱使命。(姜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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