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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营销短信泛滥需从严惩处违规者

作者:史洪举   发布日期:2021-6-17  查看次数:674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整治营销短信泛滥需从严惩处违规者

史洪举

随着“618”年中商业营销活动临近,部分电商平台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开始呈现上升态势,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618”商业营销短信。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落实垃圾信息治理相关要求,全面自查自纠,并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用户服务,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效。

现实生活中,凡是手机用户或电子邮件用户,基本上没有人未接到过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不少商家的促销短信。

很多人并不需要所谓的营销短信,而且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从没要求网店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只是浏览了某个网店,办理了相关会员,然后就莫名其妙地在促销时期,甚至经常收到促销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而是“默认”用户同意,进而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

具体而言,商家在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或者在消费者购物填写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会发送推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此项内容,甚至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了某商品或店铺,就会不断收到推销短信。这显然是故意规避法律的投机取巧,因为填写收货地址,关注某店铺,并不代表同意接受相关推销信息。

对此,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要想有效遏制营销短信泛滥,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如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电商平台在消费者填写收货信息时,应在电话号码附近以明显区别于正常字体的内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选方式征得同意,不得以“一揽子”形式征得同意后再“授权”各个入驻商家发送信息。

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还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当一定时期内,某个电话被标记为推销电话、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且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唯有如此方可有效终结狂轰滥炸的营销短信,让人们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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