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义重大。其中广受关注的一条是: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村庄撤并工作。对于一些发达地区来说,村庄撤并有其必要性,比如通过农村社区化建设,可以有效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多种生产要素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农村宗族势力影响,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一些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来说,村庄搬迁或者合并也有一定合理性。这些地方或者难以做到“一方水土养活一方人”,或者人口流失特别严重,与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
但在村庄撤并过程中,也确有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个别地方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让村民上楼住新房,换取城镇建设用地的指标,获取土地收益。对相关农民来说,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上楼住新房还需要额外掏钱,有的地方甚至每户需要补差价十几万元,加上装修、购置新家具等等,费用压力大。此外,对于还没有形成足够产业支撑、缺乏就业岗位的地区来说,农民上楼并不意味着成为市民,有的仍要回村种地,因此也面临生活成本增加、务农成本上升、生产生活不便等具体困难。
脱离现实条件,不尊重农民意愿,单纯以获取土地收益为主要目标的村庄撤村,牺牲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牺牲的是农民利益。
村庄撤并是一项系统工程,须慎之又慎,单算经济账是远远不够的。超越现实条件的急躁冒进是不允许的,即使在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在此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也必须细致耐心,把大大小小问题考虑周全,把方方面面工作落实到位。
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对于一些只合村、未并居的地方来说,尽管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降低行政开支、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但个别村庄合并之初,仍然出现了合村不合心、干群关系一时难以融洽等现实问题。
在长期基层治理实践中,以“熟人社会”为基础构建的村庄,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生态。村庄撤并,势必打破原有生态,给社会治理提出新的课题。如果不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就有可能出于“好心”但办了“坏事”,引发农民不满,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半月谈记者曾经采访过一些村庄,其中一个山区村庄由4个村庄合并组成,由于历史上发生过争水、争地的矛盾,部分村民互不服气,合村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共事务一直难以正常开展。还有一个村由3个村合并而成,南北两个村民聚居点相距约9公里,合村前有12名村干部,现在只有5名村干部,由于干部和群众联系减少,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导致群众意见较大。
乡村振兴任重道远。通过立法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农民意愿得到尊重、农民利益得到保护,可以有效避免脱离实际、不顾条件的强迫命令行为,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