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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余吨变质冷冻鸡肉流向多地市场

作者:卢金增 梁昭 张洪超 张思强   发布日期:2021-5-28  查看次数:9630  来源:人民网
 
 

 

在明知冷冻鸡肉发霉变质的情况下,仍违法将40余吨冷冻鸡肉销售到山东潍坊、聊城、菏泽等地,并向下游市场流通,给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经山东省冠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均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在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0多吨的冷冻鸡肉全部检验不合格

“我前几天从河南滑县的杨某那里进了20多吨冻鸡肉,本来想用来做烧鸡,但化开后才发现,这批冻鸡肉已经发霉变质,根本没法用。”在冠县经营食品公司的崔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举报线索。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该批冷冻鸡肉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冷冻鸡肉外观泛黄且有异味,色泽、气味、状态、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冠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后初步查明,崔某购买的冷冻鸡肉是杨某从销售商王某处购买的,而该批冷冻鸡肉是安徽省宿松县养殖户许某、严某生产的。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在明知冷冻鸡肉已经发霉变质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冠县公安局遂对4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查封扣押了尚未来得及出售的冷冻鸡肉。随后,冠县检察院依法将王某、杨某、严某、许某4人批准逮捕。

市场价格1万元的鸡肉3000元就卖了

严某、许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均在安徽省宿松县从事肉鸡养殖生意。王某、杨某则主要从事冷冻肉食品贸易,但两人均没有相关的经营资质。

2020年9月25日,严某、许某添加王某的微信后,共同向王某以每吨3000余元的价格推销冷冻鸡,而当时这种鸡肉的价格在1万元左右一吨。在明知冷冻鸡肉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经双方事前联系、验货,王某先后两次从许某、严某处购买冷冻鸡肉产品。2020年10月12日,王某以每吨3400元的价格购买17.16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5.8万余元,运输至聊城储存。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6日,王某将其中10吨以每吨5000余元的价格,分别销售到德州、潍坊、临沂等地。2020年10月20日,王某再次以每吨3000元、1000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严某冷冻鸡肉24.62吨,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许某货款4.6万余元,并将该批冻鸡销售给杨某。杨某在收到货物后,明知冷冻鸡肉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仍以每吨5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这两个批次的冷冻鸡肉均为不合格产品。

两案并案处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冠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2日,将王某、杨某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一个月后对严某、许某移送审查起诉。为了提升办案质效,冠县检察院决定对严某、许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和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并案处理,并成立联合办案组。

办案组审查后认为,严某、许某、王某、杨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仍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冒充合格食品,致使大量变质食品流向市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且在购买者反映冻鸡变质、发臭的情况后,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4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相关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是通过严格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达到有效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也警示、教育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从食物制售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冠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天勇说。

2021年2月24日,冠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严某、许某、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冠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并判令4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后,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在正义网刊登致歉信。

(责编:吴楠、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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