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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良投诉岐山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定”访谈录

  发布日期:2021-4-25  查看次数:10054  来源:本网
 
 

 

 

编者按:2021419日本网《来信照登》专栏刊发了陕西省宝鸡市网民李成良先生《实名举报陕西省岐山县法院法官枉法裁定》一文后,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网民普遍认为不管法院有一千个理由,一万个说法,但案件已历经3年时间,4场官司,曾经一腔热血来投资的客商,被他人私自扣压的企业资产(法院每次判决都认为应归还他)可至今一个螺丝钉都未归还,一部分还在露天任凭风吹日晒、雨淋生锈。这实在有点太说不过去。老百姓打官司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2021421日记者就此事件访问陕西省法律资深人士刘先生。

 

问:您怎样看待这个案件?

答:这个案子首先对我触动最深的感觉就是乙方李先生与他的公司,在签合同时工作上的麻痹大意与当时法律知识的欠缺。既然有书面合同,当时就应该把“甲方前期(再细化到截止具体年月更好)同意乙方可先生产汽车配件以外的产品”,加在书面合同上是一句话的事,或者另签份合同附件。不就避免今天的祸事了吗?不管双方当时多么热情友好,有书面合同就应该写在纸上面,咋能听信对方的口头约定与同意呢,如今事一出,口头同意成了无凭无据。难怪法院一直纠结在这个节点上。因此在这里我们敬告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人士,那怕平时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但遇事一定要多去律师事务所咨询;第二就是这个案件可以说在我们对乙方李先生的上诉失望的时候,它出现一个亮点,这个亮点是乙方起死回生的救命稻草,那就是在长达6个月的生产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生产什么肯定一清二楚,因为他们不仅只出租厂房,还有监管乙方在生产什么的责任,否则乙方制造冰毒、爆炸危害国家安全的东西最后怎么办?何况期间还陪同政府领导视察过,产品名称招商局也给县政府统计汇报过。这样何等机声隆隆光明正大的生产,甲方却没有提出异议并阻止过,甚至以此提出如乙方置若罔闻,不加整改就解约。甲方的这个漫长行为正好为乙方说的甲方一开始“口头答应”过的“口头协议”做了实际应证。这也是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始就支持乙方的理由。

问:那么以您之见乙方李先生6个月期间的场地占用费应该出吗?法院为什么要让交纳?

答:合同上乙方享受6年中前2年免收租金的优惠条件,驻进去6个月,还在前2年免交时间范围内,不应该交。法院判决乙方交纳是基于:合同期内甲方驱逐乙方,表明甲方违约了,乙方没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厂房,制造与汽车配件无关的产品也违约了。鉴于双方都违约了,于是解除合同,各打五十板。乙方你拉走你的设备资产,拿回你的定金,给人家甲方把这期间租金一交,从此双方两清走人。从双方均已违约这方面看,法院判决是公证的。但这个案件问题至少瑕疵是:甲方违约的暴力行为(抢搬走企业,打伤李先生)110警察都去了;受伤住进医院;机械设备资产至今还在他们那里冷冻着是一清二楚的,乙方违约却是模糊不清,有争议的,或者说是甲方长期默认与放纵造成的(这还不算前面是否给乙方口头答应过)。甲方口口声声说乙方违约了,但谁让乙方违约的?这个放任者不是火星、土星上人,也不是地球上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人,恰恰是我们龙的传人甲方自己!

假如乙方第一天产品出来(如果第1天时间太短太仓促,给一周、两周时间该够了吧),甲方迅速去制止。乙方企业岂能在甲方地盘上“风风火火闯九州”、大摇大摆存在半年时间?甚至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工作成绩,这些甲方自己的失察之责让乙方承担吗?所以正如李先生信中所说,把事实与责任不清做为断案依据是法官的大忌。

 

原文回放:

实名举报陕西省岐山县法院法官枉法裁定


  

作者:李成良   发布日期:2021/4/19  查看次数:9285  来源:陕西宝鸡

 

 

 

 

尊敬的政法委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

我是陕西新奥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成良。20178月,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百万平方米招商区一片惨淡,尽管政府不断开出招商优惠政策,但还是门可罗雀。一位在政府工作的朋友找到我说:政府给每个公务员下达了招商任务。他希望我公司去投资,既可享受优惠政策,又给他顶个工作任务。于是,他将我汇报给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局,由招商局组织签约仪式,我公司与蔡家坡百万平方米房东陕西华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置业),签订了《蔡家坡百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A期机械加工区租赁合同》。我公司租赁了其面积4825.8平方米厂房,按当地政府出台招商优惠政策:厂房租赁费每平方米10元,租期一届6年,前2年免收租金。合同签约成功后,我向华开公司交纳了20万元定金,合同规定如果我公司中途违约,2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华开公司中途违约须加倍偿还这笔定金。我公司驻进去6个月后,市场回升,周围厂房每平方米涨到1416元。华开公司见利忘义要将我赶走另谋高价(因为有人要出比我更高价格租赁我的地方,事实上后来我被赶走后这家人驻进去了)。华开公司赶走我理由是: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厂房,生产了与汽车配件无关的产品。这是借口:

a,因为签合同时他们与我口头约定同意我在上汽车配件前,前期先可以生产其它产品。(这些产品既不在国家违禁之列,也不污染影响环保);

b,我公司刚入驻后的201710月,蔡家坡经开区招商局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汇报招商引资工作时还将这些产品名称统计上去,在6个月生产期间华开公司陪同招商局领导常来车间参观,都知道我在生产什么,当时并没任何异议,反倒更多的是关怀和支持;

c,如果当初签合同时华开置业不同意我先生产这些产品,我就不驻进了(汽车配件在二期上马,前期不能生产其它产品,我拿什么给国家纳税,养活企业与工人)。

d,我公司旁边租赁华开置业厂房的另一家企业也生产些与汽车配件无关产品,他们安然无恙。

E,既然让我企业不能生产这些,从开始生产到6个月期间华开置业心知肚明,那时为什么不加阻挡,岂不成故意放纵的“钓鱼违约”?

现在双方经过政府组织签了6年为期的合同。我才驻进6个月,怎么让我说走就走呢?我据理力争,华开置业不理。2018312日华开置业在没通知的情况下,出动人员私自打开我车间大门,往外抢搬厂房内我机械设备、钢板、生产资料、工具、办公设备。我作为法人董事长闻讯后,在第一时间开车赶到现场进行制止,由于孤身一人遭到对方20多人的群殴,他们残暴地掐住我脖子将我打伤倒地,我住进蔡家坡人民医院,仅药资费花费2719.3元。

华开置业毫无诚信,背信弃义还私自抢搬走他人财物。为给企业维权,我将其上诉到企业所在地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119日,岐山县法院开庭审判后,判华开公司如实退还搬走我的那些全部资产;退还我20万元定金,但对合同约定中加倍偿还的2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对因机器设备被搬,我停产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不予补偿;该判决书特别荒唐的是让我支付从驻进到被赶出期间6个月的租金10万元,名为“占用场地费”(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0323民初615号判决书》)!合同明确规定前2年是免收租金,怎么进来6个月要收租金呢?何况还是对方自己失信赶走了我!(后来法院一熟人向我私下交底:这场官司中,招商局于局长在幕后给法院领导“做了工作”,官司要让我非输不可。我虽然无法核实这条消息真假,但岐山县法院后来的异常举动使我确信无疑:(1   当我不服判决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岐山法院须在1月内将案件移交宝鸡中院,可岐山法院迟迟不交,直到3个月后被我告到中央巡视组,他们才仓惶移交上去。

2)按正常程序法院要在开庭15个工作日后将判决书下达当事人,可法院这份判决书一直不出来,经过我多次催要,直到8个月后才下达。 3)蔡家坡经开区是华开置业的最大股东,是华开置业 背后强大后盾                                                                                  

201911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岐山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撤销了岐山法院的判决书,判华开公司归还搬去的我公司的资产设备等;退还我公司20万元定金,并向我公司支付48258元违约金。(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民终1950号判决书》)我立即将感谢信贴在宝鸡中院门口。华开公司不服宝鸡中院判决,在宝鸡中院把我20万元定金及他们违约金执行给我后,眼看就要执行被搬去的资产时,华开公司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认为既然被告不服,要宝鸡中院再审一次。宝鸡中院第二次审时,不知何人在幕后又做了“工作”,二审来个180度大转弯,改为(恢复)支持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却没做任何实际执行。给华开公司答复是:这次审判在实际中“未获支持”。如果想要6个月的场地租金,建议华开公司去案件发源地岐山县法院重新起诉。(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民再26号》)。2021年元月华开公司回到岐山县法院起诉后,作为这场冤案的始发地岐山县法院,面对浪费了3年时间,占了一大圈又回到原地的官司,理应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判决,客观公正的对待这次审判,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将迟到的正义归还给受害企业。但2021317日岐山县法院开庭后一错再错,仍判决我公司要支付华开公司90032元占用费。(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10323民初484号》。

综合以上事实我认为:岐山县法院在先后两次审判中存在:(1)弃岐山县人民政府2017年招商优惠政策及我们商业合同书中的,“6年之中前2年免收租金”的条款予不顾,要我公司支付6个月(还是被对方赶出)的场地占用费。是违犯当地人民政府招商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2)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前半部分要华开置业退还我20万元定金,证明我没违约,后面又支持华开公司说我生产与汽车配件无关产品,“双方用行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意思我也违约)”,纯粹是违反形式逻辑,卖矛又卖盾;(3)两次审判均承认双方当时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但法官在前后两次实际操作中,对于利于我公司比如前2年免租金的条款视而不见,却将我“生产与汽车配件无关产品”,这个退一万步说:华开置业究竟是否当初同意生产的,至少双方还在争议的条款,做为事实依据定案,这完全犯了人民法院法律判决的第一大忌----事实不清,又是一种危害我的企业,为他人谋利益的选择性执法。

由于以上这些枉法裁定,尽管官司进行了一场又一场,可自2018312日起,我公司资产设备至今被华开公司私自扣压(一部分在露天雨中风吹日晒,已经生锈)没有归还,造成3年来企业机器不能转动,订单不能生产。直接经济损失在450万元以上,整整拖垮了一个企业。这些法官要负其主要责任。对他们的个人动机(是什么因素驱动他们这么做?)与行为上级部门必须立案调查,并负责对我企业造成企毁人散的严重后果。

 

附图1:合同书封面部分

附图2:岐山县法院判决书部分

     3:人民网微博:17分钟前 来自 微博 weibo.com

     2021317日陕西省岐山县法院做出判决,让原来享受优惠政策,并且写进合同,前2年免交租金的投资商陕西新奥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给当地失信后,驱赶了他们的陕西华开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租金。该事成为法院否定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让当地政府陷入虚假宣传,误导投资商的尴尬)。这份视商务合同为儿戏的2021天下第一惊天判决,今后足以震慑海内外任何投资商了。看来不是投资有风险,而是官司风险已成危害正义的秒杀。该判决书前面承认是有效合同,后面又将合同书内给投资商的优惠条款彻底击毙了!商业人士纷纷担忧:如果法院仅仅是选择性的执法(偏向自己的地方企业),还只是涉嫌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认为合同在法官眼里只是张手纸(可以把自己已经厌恶的那面卷起来,选择使用这边),今后这世上一切商务合作用什么去规范和约束的 问题,将无疑成为21世纪人类期待破解的难题。收起全文d

                                陕西新奥特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李成良
                                                            
联系电话:180917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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