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刘洋)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为什么在此时发布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下一步,为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上还有哪些新举措?日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监督撤案典型案例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检察机关发布4起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考虑?
答:今年5月28日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次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最高检此次发布4起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强化权利保障理念。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各类民事权利,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将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刑法作为民法典后盾法和保障法的作用,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二是彰显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精神。近年来,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三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新冠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将运用法治手段为六稳六保提供切实保障。
问题二: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今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全面系统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从严、从快、从宽处理有关犯罪案件,精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根据上述政策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政策运用,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效果导向,注重通过办案提升民营经济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
问题四: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发现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口头或书面纠正;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五:如果有被立案的当事人或者公司企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该如何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维护权益呢?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权将发挥对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述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
问题六:为助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新举措?
答: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检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有计划的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