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风险加大 专家分析
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
● 随着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加大,以偷拍方式举报官员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
●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常见的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敲诈勒索罪
●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如何把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边界,仍然值得探讨。
早在2013年,上海发生“法官嫖娼案”,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落马。涉案视频是经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偷拍后发到网上的,但事后倪某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后,随着国家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加大,以偷拍方式举报官员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从江西某男子在县长家对面偷拍县长过节收礼视频,到湖南商人偷拍法官聚赌、通奸等,相关偷拍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常见的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敲诈勒索罪。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对于偷拍官员后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全社会已经形成严厉打击的共识;对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官员的行为,法学界认为还需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后果”;而对于偷拍官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坊间和法学界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一方认为举报属于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另一方则认为侵犯了官员的个人隐私。
偷拍偷录受到制裁 监督理应合法合理
一般情况下,涉及官员违规违法的行为,或发生在私密空间,或发生在亲密人之间。要获得有力的检举材料,不得不进行大量跟踪、搜集、筛选。因此,这背后就有了一个悖论:没有有力的材料,纪检部门多半不会立案;而有力的材料的取得,往往需要举报人跨过界限。
2013年8月2日,倪某在网上爆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倪某对媒体表示,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器材,比如IPAD、智能手机等,甚至包括秘拍器材。
随后,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等人落马。
此事曝光后,网民对倪某拍手称赞。由于倪某事后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少人开始效仿。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腐败行为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仍停留在理论上,还没有落实到法律明文中。倪某偷拍法官嫖娼未被追责,源于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刑法中,原本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也就是说,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引发上海“法官嫖娼案”的倪某,并不在上述犯罪主体之列。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犯罪主体身份不限,信息获取方式不限,最高刑提至7年。公民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有了禁区和风险。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随后,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撞到了枪口上。2017年7月7日,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报案称,自己的私家车保险杠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
警方展开调查,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池文。池文很快承认,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进行了举报,并寄送了周祥辉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7月,他拍摄到的周祥辉在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最终,法院以池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与此同时,池文举报的对象周祥辉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周祥辉有功,就不追究了,一码归一码”。
官员身份二重属性 监督边界务必厘清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是否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存在一定争议。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官员个人时间干个人的事当然是私生活,别人偷拍是犯法,这个没有争议,可个人时间干公家的事,或者办一些违背职务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事,就有了公共属性,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个人的事,这样的行为自然也该归入被监督举报的范围。
在偷拍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中,以湖南商人吴正戈涉罪最为典型,引发坊间和法律界广泛热议,其辩护律师称之为“中国因偷拍违法违纪官员进行实名举报被定罪的第一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吴正戈聘请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秘拍、录像等器材,在益阳、长沙、广州等地,先后对多名法官进行跟踪定位和秘密拍摄。
吴正戈偷拍的法官中,有公开聚赌的,有开私人会所的,有私下受贿的,有公款旅游的,有与律师勾兑的,都有图片、视频为证。
吴正戈将偷拍的视频提供给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后,时任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钧,时任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执行庭长曹德钦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部分人员被判刑。
2016年6月,吴正戈等人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之一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过异地审理,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正戈上诉后,很快被二审法院驳回。
由于案件在全国影响很大,常德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宣判后,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龙超兵介绍说,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获取以上信息5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龙超兵说,吴正戈在长达一年五个月的时间里,雇请私人侦探对办案法院的多名法官及其亲属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及其亲友实施定位、跟踪、偷拍,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住址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吴正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履职情况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这就产生了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对立问题。有的官员打着别人无权干涉个人生活的幌子,行的却是贪腐、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但偷拍者也须分清哪些是属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范畴,哪些属于为举报官员失职收集证据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举报行为,还可以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偷拍官员风险加大 三大罪名不可小觑
宪法规定,公民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但不论是哪种监督权,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
法律还规定,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权由法定机关行使。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依法进行。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跟踪偷拍式监督,行为的过程、尺度、涉及人员的范围、获得的证据如何运用等完全由跟踪者一个人来把握,这其中存在的各类侵权风险、道德风险毋庸置疑。
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另一个常见的罪名就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997年刑法增设了本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张运书说,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督查室干部李熠、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部杨凡、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刘阳3人,购买偷拍设备、偷配钥匙并将窃听、窃照器材安装在胡佳武的办公室内,对胡佳武持续窃听、窃照。随后,3人将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MP4内,要挟胡佳武并提出个人政治待遇要求。胡佳武报案后,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裁定驳回上诉。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得知,这些年在官员身上“打主意”的极端案例并不少。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
有网民认为,“官员无隐私”,他们本来属于公民监督的对象,就算侵犯了他们的一点个人信息,也不必“小题大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看来,官员身份具有二重属性,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他们的公务活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应受到公民的依法监督,没有“隐私地带”。但是,作为普通公民,官员的私人领域,如关涉正常的生活隐私信息,不能被肆意侵犯。监督不是监视,任何人不得以监督为借口而恣意妄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记者 王 阳 见习记者 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