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社会与法律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社会与法律 > 社会聚焦 -> 内容  

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将被追刑责

  发布日期:2020-4-24  查看次数:4540  来源:北京日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若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将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记者 高健)

发表评论 发贴须知
网    名: 验证码:
  查看所有评论

· 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严禁发表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您在社会舆论监督网评论发表的言论,社会舆论监督网有权在网站内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图文  
投资商资产设备在陕西省岐山县被
陕西凤翔区残疾人种地被打后现已
陕西省凤翔区残疾人联合会看望姚
电子书未来何去何从
  点击·排行  
1. “贵过公交时代”来临 共享单车究竟还
2. 实名举报岐山县法院法官张红波违法乱纪
3. 他用赤城书写感动
4. 实名举报岐山县蔡家坡招商局局长于银花
5. 陕西省岐山县官商勾结坑害投资商真相调
6. 【书画】书画名家卢向前书画欣赏
7. 全国多家媒体关注投资商资产在陕西岐山
8. 是农民工撒谎,还是汉中市勉县政府歪曲
9. 评标专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由谁管辖
10. 内蒙古松山区检察院应为企业发展创造良
  最新·发布  
1. 北京海关查获加热卷烟213条,共计4
2. 男子毒死9只宠物犬被判4年 二审维持
3. 同济大学回应“一教师论文数据存疑”:
4. 毛泽东与图书馆事业
5. 2026年全国电影工作会议召开
6. 海外华文媒体走进成都影视城 感受西部
7. 跑腿取赃款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切勿因
8. 山东临沂回应农业基地不干农业:成立联
9. 刘墉艺术作品展亮相国博
10. 中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留学目的地之一
  投票·调查  
关于本站 | 投稿信箱 | 广告服务 | 加盟合作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2009 WWW.SHYLJD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管单位:《民情与法制》杂志社 本网法律顾问:吴运亭 推荐使用 IE 7.0 1024×768 分辨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注册备案号:京ICP备09077164号
网站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