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3日)本栏目(法治时评)就湖南湘乡长途卧铺大巴停靠点宰客话题进行了评论。1月12日央视新闻报道湖南湘乡当地已启动对长途客运服务点的集中整治行动。同一天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专门印发警示通报,要求各地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此类乱象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媒体报道,记者曾就此事向当地交通局、市长热线等部门和机构反映,相关部门均以“不属于他们管”“属地原则”为由,未采取相应措施。好在,公众期盼的整改和监管终于来了,虽然姗姗来迟,但终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春运归乡人内心的“拥堵”。
从大巴司机堂而皇之去“宰客”服务区前台签字登记领“信封”,到服务区经营者所言“交警、运管都要打通”,“宰客”大巴与所谓服务区之间无疑早已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他们既试图蒙蔽道德的谴责,又盘算着如何能逃脱法律的监督。但这两天陆续开展的整治行动,正应了那句古话——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他们把黑手伸向群众时,其实也是在将自己一步步推向违法违规的边界。
再看当地监管部门,迅速开展的整改行动说明在这件事情上,他们不仅能管,而且还能高效地管。这似乎与之前记者询问后得到的回答有些不同。难道“属地原则”说错了?
也不尽然。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条例,对省际客运大巴车的行政管理权的确属于车籍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这也意味着,对“宰客”大巴运营者的监管责任最终要由车籍地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那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笔者以为,归结起来还是因为形式主义。
用行业监管的“属地原则”排斥本应属于自己的行政执法职能,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76条更是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可见,车籍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属地原则”更侧重对承运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的行政处罚,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制止,还得依靠当地行政执法部门。
最后还想说一点,遏制形式主义其实不难,只要在面对群众举报反映时,多一些重视、多一点关注,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做到心里无私,但心中有法有责有戒,百姓的回家路自然会多一些温暖和谐,少一些抱怨戾气。(巩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