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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1-10  查看次数:1166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老张等人经老王介绍,为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但海洋公司未给付劳务费引发纠纷,同时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老张等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他们遂将海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经审理判决确认老张等人对海洋公司享有优先债权。

  老张等人诉称,他们系海洋公司厂区改造施工工人,为海洋公司工作,但海洋公司未给付工资。现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他们作为公司的工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是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

  海洋公司辩称,老张等人不是海洋公司职工,欠付金额不是职工债权,而是建设工程人工费。海洋公司与老张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支付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等,案涉款项不是职工债权。该款项应由劳务公司申报普通债权,而非作为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施工中需要多工种协同工作,非专业人员难以进行管理,通常采用承包给专业公司或劳务分包等方式进行。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到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其虽提交了海洋公司盖章的考勤表、未发放工人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但考勤表显示,老王作为劳务队长进行了签字,结合老张等人系经老王介绍、工作内容为工程施工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老张等人与海洋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

  海洋公司虽主张案涉债权应属劳务公司所有,但劳务公司于2019年方登记成立,老张等人提供劳务的时间在此之前。故对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老张等人为海洋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对出勤及欠付工资情况盖章予以确认,依据其提供劳务的范围、期间,可以认定老张等人申报的债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且农民工作为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亦有保障性规定,老张等人作为农民工,其劳动报酬依法应当予以优先保障,故案涉债权虽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但应当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最终海淀区法院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海洋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李 欣)

  法官说法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该司法解释援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虽已废止,但该条规定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全部被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吸收,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应当参照职工工资债权予以认定的裁判规则并未改变,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悖,应当依法适用。

  本案中,老张等人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中所提出的“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定义。与此同时,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有关建筑工程的司法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予以特别保护,故法院依法适用上述规定,确认老张等人申报的债权在破产案件中享有同职工债权同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很多人一听说欠债企业破产了,第一反应都是钱打水漂、要不回来了,其实不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有明确规定,债权人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确认破产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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