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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遭遇“像素级抄袭”,是谁给了抄袭者勇气?

  发布日期:2022-6-5  查看次数:10068  来源:工人日报
 
 

 

【艺评】舞蹈“像素级抄袭”的勇气是谁给的?

  抄袭已经进入了一个新境界。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来形容这种“境界”——像素级抄袭。

  这说的是《只此青绿》被抄袭。近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视频号发布的一条舞蹈节目《双香径》被质疑为抄袭《只此青绿》。“几乎是照搬,服化道、动作元素几乎99%相似”。《只此青绿》编导周莉亚称。为此,她在发布方视频号留言提出了质疑,但不到30分钟就被删除、拉黑。

  相比同期汽车品牌奥迪的广告片《人生小满》几乎一字不落地抄袭“北大满哥”的文案而迅速翻车后的道歉,《双香径》虽然与《只此青绿》在诸多方面高度相似,但发布方第一时间不仅没有道歉,反而选择了对维权者删除、拉黑。


  是谁给了他们勇气?

  这不是周莉亚第一次遭遇抄袭。她与《只此青绿》另一位编导韩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她们编导的舞剧《永不消逝的电波》“渔光曲”片段、《杜甫》“丽人行”,此前也频频被抄袭。但是,“很多时候没有办法、没有途径去维权,这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过了也就过了”。

  实际上,和文学、音乐等领域的抄袭相比,舞蹈作品的抄袭认定,面临着难题。

  早在2006年,国内发生了首例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案件审理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判决内容提到,“动作的比较应是两个舞蹈连续性的可表达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动作的比较”,即非选择画面的静止片段进行对比。

  专业人士认为,舞蹈作品在“实质性相似”上的界定,有特有的难点。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而自2006年之后,至今也尚无另一起类似的案件。

  法律上的认定难,或许就是抄袭者勇气的来源。

  不过,由于此次事件迅速引发关注,多位业内专家对媒体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双香径》涉嫌侵权。

  “只从已有的新闻报道截图来看,《只此青绿》与《双香径》这两个作品的舞蹈动作、服饰造型确实是高度相似,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表示,判定舞蹈作品是否抄袭,并非只是参考单纯的某一个动作和服饰,构成舞蹈作品的一系列连贯动作、队形变化、舞美、灯光、道具等要素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都是考察是否侵权的要素。

  《只此青绿》的出品方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也为此发表声明,本着“旧账新账一起算”的态度,态度坚决地要进行维权。

  在舆论的口诛笔伐,版权方拿起法律武器准备“动真格”的态度之下,《双香径》的发布方不再“嘴硬”,迅速删除了“作品”。

  在舆论和法律的双重重击下,抄袭者吃瘪了——这不得不让人感叹,靠“自律”来约束侵权行为还远远不够,希望此事之后,有更多人能不畏难,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原创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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