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一些网友就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网站后台提出了不少问题。记者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长期致力于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
问:请您谈一谈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应该着重收集哪些客观证据?
李扬:客观证据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客观证据,全部是言词证据,那么案件查清楚的难度就会非常大。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只要行贿人认了,受贿人认了,那么案件就是铁案了。其实,在所有的冤假错案中,依靠口供和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所以,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收集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对于贿赂类的案件,通话记录、银行存取款记录、行程记录等都是应当重点关注和尽量收集的客观证据。在贪污侵占类和挪用类的案件中,单位会计账册、审批材料、会议纪要等客观证据都要调取。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要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也就是说,既要收集被调查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被调查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所以,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在收集调取客观证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罪的客观证据,对于被调查人辩解中提到的能够证明其无罪的客观证据,也同样应该及时收集和审查。对于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之间的矛盾,我们再根据证据规则予以审查判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